跨越30年的信任 ——海普睿诚律师团队高效法律服务获委托人赞誉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要以职业精神、专业精神、匠心精神和职业修为来获得客户的信任。30多年前,赵黎明律师代理的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委托人杨先生信任。
导语
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要以职业精神、专业精神、匠心精神和职业修为来获得客户的信任。30多年前,赵黎明律师代理的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委托人杨先生信任。最近,88岁高龄的杨先生遭受对其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在紧急时刻找到赵黎明律师。赵律师立即指派以杨振兴、黄帅为主办的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律师团队临危受命,不负重托,在完善的分工协作机制下,高效开展工作,决胜法庭获得胜诉判决,维护了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和正义。
One 陈年旧事终难了,危难之际受重托
1989年,原西安市某事业单位为开发建设秦美大厦工程,成立秦美大厦指挥部,聘任杨先生担任指挥部负责人主管基建事宜。建设过程中,该事业单位缺乏流动资金,遂委托杨先生用其所经营的利丰经贸部为工程协助贷款或垫资。该事业单位向杨先生允诺,在大厦建成后偿还所垫本金及利息,并同意利丰经贸部以成本价购买秦美大厦部分房屋产权和优惠承包秦美大厦经营。利丰经贸部积极筹措资金投入基建,秦美大厦于1991年正式竣工。1992年2月,秦美大厦指挥部编制《移交清册》,将基建期全部财务账册移交给该事业单位,但该事业单位未兑现还款及优惠出售的承诺。
2010年12月,利丰经贸部将其对该事业单位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利飞商场。利飞商场受让债权后,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夏雨公司和祥瑞公司(二公司系该事业单位分立而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公司返还垫资款本金、利息及损失,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等程序,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利飞商场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二公司向利飞商场支付垫付资金38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利飞商场又以支付收益补偿款为由起诉夏雨公司和祥瑞公司,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二公司向利飞商场支付65万元收益补偿款。
2022年,夏雨公司和祥瑞公司认为,秦美大厦指挥部于1992年1月向利丰经贸部转账100万元,该款项在之前的案件中未冲减,款项抵销后并不欠利丰经贸部款项,利飞商场自利丰经贸部处受让债权后提起诉讼所获得的垫资款本息及收益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利飞商场返还136万余元款项。
此时,利飞商场实际控制人杨先生已88岁高龄,秦美大厦系列纠纷旷日持久,消耗了其大量精力,本案属于双方系列纠纷的最终之战。杨先生对案件高度重视,但因在海南休养,收到传票时距开庭已不到五天时间。在危难之际,其便想起曾在30多年前为其代理过疑难复杂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的赵黎明律师,赵律师得知其委托意向后立即指派杨振兴为指导专家,由黄帅、史媛媛、赵湘锐、夏小雨组成专案小组代理本案。
Two 披沙沥金理案情,拨云见日定纠纷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跨越时间久远,相关问题历经多次审判,案情复杂且开庭在即,律师团队介入后,第一时间研讨案情,从繁杂的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核心事实,并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抵销及夏雨公司和祥瑞公司的诉请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要件。
(一)抵销法律问题探析——债务抵销并非随意可为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灭,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两种。其中,法定抵销仅需主动债权人(即主张抵销的一方)向被动债权人(即被抵销债权的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双方协商;而约定抵销须双方达成抵销合意方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 法定抵销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

2.双方的债权均须有效存在;

3.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说明:《民法典》施行后,已将原《合同法》99条所规定的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这一个构成要件予以修改。)

行使方式

抵销权既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溯及力

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抵销范围与顺序

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止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需要注意的问题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判断时点,应以两项债权适用于抵销之时为准。


★ 约定抵消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对方的债务与自己的债务抵销;而约定抵销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2.对债务标的物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而约定抵销对标的物种类、品质没有限制。

3.对债务期限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一般必须到期;而约定抵销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限制。

4.抵销的实现方式不同。法定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而约定抵销中,当事人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果,不存在通知的问题。

约定抵销的性质

约定抵销名为“抵销”,实属“合同”范畴,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均不享有形成权性质的抵销权,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商完成抵销。

需要注意的问题

约定抵销构成独立的缔约行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新的独立的合同,而不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当事人间的债务消灭。当事人对约定抵销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将按照新合同的性质确定案由。


(二)不当得利法律问题探析——不当得利不是万能钥匙
不当得利是指他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其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得利制度如同填补民法不同制度之间的黏合剂,在民法各项制度之间有着起承转合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填补法律漏洞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当事人证据不足或其他理由而被滥用,故有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其法律构成。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取得的利益仅限于财产性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受益是因特定事实(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自然事件等)而取得具体利益。

2.另一方受有损失。不当得利中的损失不同于侵权中的损害。

3.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流观点认为该因果关系应为直接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4.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应解释为无法律规定或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和开始有而嗣后丧失法律根据。“是否有法律根据”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来判断。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1.善意得利人(即得利人不知道其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原则上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丧失的,免除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现存利益的确定时点为受损人请求返还时。

2.恶意得利人(即得利人明知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根据得利人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时间,分为自始恶意(一开始就知道没有法律根据而受益)与嗣后恶意(取得利益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获益没有法律根据)。对于自始恶意,原则上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为取得的全部利益及因此产生的孳息,无论该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对于嗣后恶意,则以知情的时间为节点,知情以前为善意,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同善意得利人;知情后为恶意,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同自始恶意得利人。


基于以上分析,律师团队秉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创造思维、提供思想”的办案理念,提出代理意见:夏雨公司和祥瑞公司从未通知各方将债权债务予以抵销,不产生抵销法律效果;利飞商场主张的垫资款本息及收益补偿款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夏雨公司和祥瑞公司诉请不当得利,实质是为了规避再审程序,在申请再审法定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推翻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属于滥用诉权。
Three 无惧繁琐匠人心,敬业负责赢好评
人民法院完全采信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利飞商场依据生效判决取得夏雨公司和祥瑞公司案涉款项有法律依据,双方之间债务未抵销,判决驳回了夏雨公司和祥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已对本案所涉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且律师团队准备充分、陈词有理,故夏雨公司和祥瑞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亦选择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案情复杂,时间紧迫,且对客户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团队代理后想委托人所想,急委托人所急,在完善的团队分工协作机制下,快速开展工作,极短的时间内便完成了案件事实梳理、法律关系分析及诉辩攻防演练等专业技术动作,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所面临的急迫困难,维护了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当事人杨先生高度赞誉律师团队,自发通过抖音为律所进行宣传。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只有敬业负责,秉持工匠精神,不断投资自己,提高自己的专业认知,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体验;只要保持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哪怕时隔再久,也始终能为客户树立律师良好的专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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