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下,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分红决议无效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前言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应提取法定公积金。

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前言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应提取法定公积金。而实践中很多中小公司并不知晓该法律规定,往往径直形成股东会决议或全部股东达成一致,将公司当年盈利在留存必要费用后全部分配。在此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之间达成的一致,是否有效?本期通过一则案例予以分析说明。
一、案例
2018年9月,原告赵某1与张某1、张某2、李某、赵某2、傅某、孙某等八位朋友成立了某某公司1。该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后,该公司在微信群沟通分红事项,并共计分红140余万元。因被告并没有形成书面的分红决议,除赵某1以外的被告公司全体股东均出具了一份分红情况说明,明确除李某外每个股东均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照按股权比例获得了三次分红。法院另查明,被告某某公司1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该公司的盈余公积始终为0。
后原告以某某公司1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利润款292,342.90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利润款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年利率1.5%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未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即作出分红决议,该决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首先,该条文中的“应当”,是一种强制性规定而非授权项规定,即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应是必须程序。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因公司财产减少而增加公司经营风险,降低公司对外偿债能力,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提取法定公积金亦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次,公司资产是动态变更的,即使公司作出分红决议时,预留了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为保证公司长期经营过程中的资本充足,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系要式行为,是否留存款项不影响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事实认定。最后,根据该条文第五款之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本案中,某某公司1的各股东无人在股东微信群里对分红方案提出异议,除赵某1外其他股东认可该分红金额且已经收到分红款,可以视为各股东达成一致的分红意思表示,形成事后的分红决议。根据某某公司1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该公司的盈余公积始终为0,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故该分红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对于原告赵某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利润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具体分析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分红前应提前法定公积金,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也可能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六条规定,在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情形下,即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被告公司尽管未形成书面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但各股东在微信群内达成分红一致,可认为实质上形成了分红的股东会决议,而该决议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公司决议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分红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该这违反并不能通过各股东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且因被告公司未提取盈余公积,无法通过盈余公积金予以弥补法定公积金的不足。故此,该决议无效。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
1、《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1.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十六条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前两款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四、相关建议
    为股东会分红决议无效,应注意:
    一、遵循法定程序
    1、会议召集与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前通知全体股东,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关键信息,确保股东有足够时间准备和参与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如电子邮件、邮寄等,并保留送达记录。
    2、表决权行使: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股东的表决权。在表决时,要确保表决过程公开、透明,记录清晰,包括股东的表决意见、表决方式等。对于涉及分红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公司章程规定。
    3、决议内容明确:股东会决议应载明可分配利润金额、分配比例、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确保决议内容具体、明确,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
    二、遵守实体规定
    1、弥补亏损与提取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只有在完成这些程序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
    2、按比例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要不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三、完善公司章程
    1、明确分红规则: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分红的相关规则,如分红周期、分红比例、特殊分红情况等,使分红有章可循。同时,要确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般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约定特殊分红事项:如果公司有特殊的分红安排,如固定分红金额、业务抽成分红等,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并确保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
    1、完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分红前,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分红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2、强化董监高责任意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在分红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利益等因素,确保分红决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因董监高的过错导致分红决议无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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