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这餐饭买单?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张峰离开我们公司一个多月了,这些账单跟我们没有关系,餐馆应该向张峰本人要。”10月中旬,在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某数码公司田先生如此解释着。

“张峰离开我们公司一个多月了,这些账单跟我们没有关系,餐馆应该向张峰本人要。”10月中旬,在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某数码公司田先生如此解释着。原来,他们公司的销售经理张峰长期在单位附近的餐馆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8月底,张峰辞职离开了公司,但他继续到该餐馆签单请客数次,共消费5千余元。数码公司对此事毫不知情,直到9月底餐馆前去结账时才发现,但张峰已不知去向。数码公司认为,张峰已经不是公司人员,他在餐馆吃饭是他的私人行为,餐馆应向他本人追讨餐费。餐馆则认为数码公司没有将张峰辞职的消息告知他们,导致张峰继续签单消费,过错在数码公司,现在张峰不知去向,数码公司有责任偿付餐费。双方争执不下,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要求调解。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向双方解释道: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张峰长期作为数码公司业务经理在餐馆签单招待客户,这是一种代理行为。现在张峰辞职离开公司,丧失了代理权,但餐馆并不知情,有理由相信张峰仍然是代表公司来签单消费。因此数码公司要为张峰的消费承担责任,当然在偿付餐费后可以向张峰追偿该款。
此案提醒我们,员工离职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避免离职员工继续打着公司的旗号行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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