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息事宁人”成为最终目标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提及“湘潭产妇死亡”事件,笔者首先想到的是一段回忆。二十余年前,笔者一位近邻的妻子生产时,胎头娩出过程中突发“羊水栓塞”,在短短二十几分钟之内便母子双双殒命。

提及“湘潭产妇死亡”事件,笔者首先想到的是一段回忆。二十余年前,笔者一位近邻的妻子生产时,胎头娩出过程中突发“羊水栓塞”,在短短二十几分钟之内便母子双双殒命。近邻是一位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有一些基础的医学知识,得知此消息唯有哭泣与叹息。产妇就那么挺着肚子下了葬,他却从未对医院的诊疗产生过任何怀疑。这是笔者第一次感同身受地体会了“羊水栓塞”的凶险,也自然地将信任看作是医患之间所应有的基石。而反观如今的医患关系和一次次类似的“湘潭事件”,笔者作为多年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工作人员也不得不同样报以一声叹息。
距离8月10日“湘潭产妇死亡”事件发生已有近两周时间了。随着最初媒体大肆渲染的“满口鲜血”、“医护失踪”等细节被迅速证伪,以及“羊水栓塞”这一医学名词的广泛科普,媒体、民众正在逐步地回归理性、回归客观、回归事件本身。因此,双方最终同意通过司法鉴定以及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决定,终于使事件的处理回到了应处的轨道上来。应是时候梳理此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了。
一、损害后果与医疗损害责任
在此事件中,最初的媒体报道表明,家属对产妇的死亡非常不解,认为医院诊断不及时,延误了治疗时机,认为“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其包含四个要素: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才能够认定其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仅凭个人猜测就能够对事件进行定性。
二、紧急救治与知情同意权
事件中,家属质疑医院诊治不及时,病危告知不及时,负有责任。也有网友质疑产妇的婆婆因为担心不能生二胎而拒绝切除产妇子宫,造成延误。还有网友质疑医院在不能及时获得家属手术签字同意时为什么不先采取紧急救治。而此医疗机构的医生反映,“院方积极抢救,进行了多次病情告知与沟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进行了明确。患者当时意识丧失,不能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向其近亲属进行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其丈夫和婆婆作为其近亲属尽管对手术意见存在争议,但不属于“不能取得意见”。因此,医疗机构不能行使其紧急救治权。而且,就事件整个时间序列上看,院方并没有告知不及时的情况。
三、手术并发症与“当时的医疗水平”
患者家属称“妻子产前检查一切正常,为什么死亡以后就说是羊水栓塞?先前怎么没有检查出来?”。可见其认为医院有责的推断是建立在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基础上的。“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或产后短期内,羊水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肺动脉堵塞及痉挛以及过敏所致的心、肺功能衰竭,随后因羊水促凝所引起的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一系列病理改变,为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病死率可达80%以上。至今医学对此仍没有找到查出先兆的办法,也没能研究出足够的措施来预防,属于不可预知、极难抢救的医学难题。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实际上是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明确要求。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和结果避免两方面。“当时的医疗水平”即在判定医疗机构注意义务时,要考虑医院等级、医疗水准、所在地、专科性等因素。湘潭县妇幼保健院是一家二级甲等专科医院。“羊水栓塞”作为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院方在产前已经预见并告知。并且就现有媒体报道的时间点来看,院方在“羊水栓塞”发生后及时告知病情并立即申请上级医院会诊抢救。虽然最终没能抢救成功,但仍可以说,院方是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8月15日,县卫生局表示,初步判定,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在医疗程序上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四、医疗纠纷与涉医违法犯罪
此事件中,最初的媒体报道同时附有一段现场视频。通过视频可发现,患方家属已经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进行了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打砸医院玻璃、围攻副院长、损毁手术室大门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手术室内参与最后抢救的医务人员也正是因为家属冲击手术室大门,担心冲突才脱下工作服躲在值班室,而不是像媒体最初所说的“全体失踪”。而且视频同时发现,正在家属冲击手术室大门的过程中,旁边两位公安民警就在旁注视着,却未采取任何制止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说明:“(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当医疗纠纷形成后,患方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去寻求解决,而不是通过“医闹”、媒体先去把事态闹大,再以此增加医疗机构压力,从而达到获得更大赔偿的目的。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任何违法行为都理应受到法律严惩。患方的行为至少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有触犯《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嫌疑。此外,两位在场民警执法不作为的行为,也涉嫌玩忽职守罪。
五、“人道主义赔偿”与医疗损害赔偿
事件发生后,患方家属曾表示,院方希望尽快谈索赔。8月11日,产妇去世的仅第二天上午,由县卫生局主持的医患双方调解已开始进行。患者家属索赔120万,而医院已答应赔偿53.6万,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未最终达成一致。而此时,对于整个事件中,医院究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均无定论。双方对于尸检和鉴定也未达成一致。此后,在舆论对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责任未明就急于息事宁人”的做法一片抗议之声下,8月14日,县卫生局声明,双方已决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并且患方已经同意尸检。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目前主要有四种:院内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诉讼。除了司法诉讼,前三种方式都是以双方和解、合意解决为最终结局。本是减少双方诉讼成本、促进医患和谐的有效途径,但前提是双方平等自愿。患方通过“医闹”,在人格侮辱、人身威胁、胁迫、制造舆论压力等情况下,达到一种完全背离医疗机构自愿性,显失公平的“合意”,甚至卫生行政部门迫于压力也会对医疗机构采用行政命令式的“干预措施”,最后以院方的屈从让步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这种“和解”显然与法律意义上的和解有着本质区别。这种责任未明的“人道主义赔偿”,也仅是“打碎牙往肚里咽”息事宁人的无奈做法。因此,有专家多年来一直倡导“暴力不协商”,正是因为暴力下的协商已偏离了真正的合意本质。尤其是在此事件已经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情况下,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无异于主动承认了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更会增加患者对于“医闹”行为效果的认同,从而进一步加剧医患双方的矛盾对立。
法律是公正的。通过尸检、鉴定等途径,既可明确病因所在,也可就双方在最终结果的参与度上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结果判定医疗损害赔偿。无论最终赔偿金额的多少,寻求的事件最公正的判定。这不正是患方想要的结果吗?而且,广大舆论也需要最终的公正裁决义正视听。
六、法律与医学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不夹杂情感的。其实不想在患者逝去之后,去条条梳理这些冷冰冰的文字。哪怕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现实不同状况下的责任问题,也不可能促成医患之间的和谐。法律,仅仅是我们固守的底线。而医学与生命,才是我们永恒的追求。医患双方本应是战友,而不是对手。疾病才应是医患双方共同的敌人。医学的一次失败,不是应以拿起大棒挥舞泄愤为解决方式,不是应以草草了事的“息事宁人”为最终目的,不是应以法律的公正判决为最佳结局,而是,应共同面对失败,用失败中的经验与教训,继续求索,去争取在下一次成功的挽救生命。这,才是对逝者的尊重。这,才是对医学的尊重。
医学能发展到今天,不正是从一次次的失败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吗?我们又如何能去要求医学去做到100%的成功。
在2014年第16届中国科协年会上,协会主席韩启德院士说了这样一段话:
“在宗教强盛、科学幼弱的时代,人们把魔法信为医学;而在科学强盛、宗教衰弱的今天,人们把医学误当作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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