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承德中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一些公司抓住人们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保值和增值的心理,以投资理财、购买产品等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且花样不断翻新,名目不断增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投资机遇,更可能是洪水猛兽,一旦资金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便会造成血本无归的严重后果。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平泉法院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案件还原:
2015年11月26日,北京银泰银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泉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平泉分公司,以安阔国际为品牌,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大量招募业务人员,许以高额佣金和员工福利,通过要求业务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群发放理财宣传单页或者拉拢亲朋的方式推销公司的理财产品,以公开宣传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被告人宋某先后在银泰平泉分公司担任团队总监及财富总经理;被告人李某在银泰平泉分公司担任团队总监及财富总经理;被告人刘某先后在银泰平泉分公司担任理财顾问、团队经理及团队总监。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某、李某、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千万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
经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刘某作为银泰平泉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团队总监、团队经理,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某积极参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刘某犯罪后主动递交检举信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宋某和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3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破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里,很显然该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该条文没有明确地描述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属于空白条文,需要引用其他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才能明确何为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符合几个条件:违反金融法规,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手段是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对象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公众。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由全知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金融违法性就需要结合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评价。
投资还需擦亮眼 安全稳妥放第一
作者:王依然来源:平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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