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事,纷纷扰扰,立场不同,视觉不同,则观点各异。好像最近火车砸窗事件,人们就莫衷一是。这件事情,当事人的法律处罚结果是被批评教育。这种处理结果,仍然是有很多人觉得不公平,对此愤愤不平。
从生命至上、救人为先、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砸窗行为,非但无过,反而有功,毕竟在救人与弃车的问题上,为了救一个人一整个列车都是可以舍弃的,何况只是砸玻璃呢。从冷静、客观、符合应急条件、必要性、紧急性、最小损害等因素综合衡量的角度去评判,或许仍是有待商榷。总而言之,各有各的理由,谁也说服不了谁。
我们想象一下,如果是我们的小儿、老父、老母、爱人被焖在里面三个时,都是有血有肉的人,换谁不觉得心疼,我们也难保会豁出去同样作出砸窗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情有可原的。同时,我们又想象一下,在相关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之下,假如我们是列车工作人员的话,又有没有这种果断行事的勇气呢。
我国民法典、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都规定了紧急避险,明确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同时也给这种行为套了一个紧箍咒“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那么对于什么情况下才是紧急情况?什么情况下才符合不得已要采取紧急措施?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措施恰当、不超过必要限度?这是一个需要综合判断的过程,要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在这种规定下,可能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又会有不同的标准。难以说谁是对的、谁是错的。最明显的一个问题是我们不可能等到出现危害结果才作为评判标准,这样门槛太高,谁负得起这个责任呢。既然不以危害结果作为评判标准,那么谁又能准确作出判断呢?
其实,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我们既想要鼓励有人在紧急情况下出头,以保护更大的法益,又不希望有人过于暴躁、鲁莽、野蛮,动则行为过激,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些都是事实,都是法律上的期望。可是现实哪有那么理想化和完美呢?多数情况下都是两难的,不坚持前者,可能会被人骂过于机械、冷漠,不坚持后者又可能会放纵以紧急避险之名实施违法行为之实。
现实虽然情况复杂,但是总体上还是会有一杆称去评判。那是什么呢?在保护更大法益的情况下持保守立场,无法分清必要性时,宁愿相信有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机械地执行,拿出现生命健康等危害作为赌注。作为职责在身者,评判标准会高一些,在有必要时因身系职责更应敢于作为,即便是在无法区分时,至少不应阻止他人自救、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作为普通老百姓,应知道非必要不可实施不可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也要知道确有必需,为了自己、他人、国家的权益,可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作为执法者、司法者,应知道法律处罚的强大力量,保持应有的温度、不失柔性执法的一面,在无法评判是否已达非必要程度的情况下,也不应过于苛责,仅从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的事后结果作为评判给予处罚,避免让人寒心,无人敢见义勇为。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不受法律处罚,这个结果还是很正能量的,被批评处罚略有遗憾,但总体上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还是在可以理解的范围。大家对于这件事的评判都是各有其道理的,都没有错。我们说那么多,都是希望在位者能够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列车砸窗与紧急避险制度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世间事,纷纷扰扰,立场不同,视觉不同,则观点各异。好像最近火车砸窗事件,人们就莫衷一是。这件事情,当事人的法律处罚结果是被批评教育。这种处理结果,仍然是有很多人觉得不公平,对此愤愤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