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约成为有效协议,需对方承诺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2013年10月,济南某机械加工厂从武汉一电力设备公司购买电力设备,至2014年4月,尚欠货款30万元。电力设备公司几番催款后,机械加工厂同意尽快支付余款,但要求以25万元结清全部30万元欠款。

2013年10月,济南某机械加工厂从武汉一电力设备公司购买电力设备,至2014年4月,尚欠货款30万元。电力设备公司几番催款后,机械加工厂同意尽快支付余款,但要求以25万元结清全部30万元欠款。电力设备公司为尽快了结纠纷,同意了机械加工厂的提议。于是机械加工厂拟定还款协议,加盖公章后传真给电力设备公司。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机械加工厂按25万元结清总欠款30万元;机械加工厂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5万元,电力设备公司收到25万元后,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电力设备公司收到传真后,手写添加一句话后加盖公章传真给机械加工厂。添加的话为:若机械加工厂未能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5万元,此协议无效,电力设备公司保留全部欠款30万元的追索权。
此后,机械加工厂向电力设备公司支付了25万元钱,但是在2014年5月10日才支付。电力设备公司认为机械加工厂未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该款,协议无效,仍向机械加工厂追讨剩余5万元欠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电力设备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到要约与承诺的认定问题。《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机械加工厂发给电力设备公司的传真属于要约,经电力设备公司承诺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但电力设备公司收到传真后,并没有无条件地承诺,而是添加了一句话,这句话对原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新要约产生,原要约失效。对于电力设备公司的新要约,需要机械加工厂进行承诺就能成为有效协议,但机械加工厂没有进行承诺,因此新要约也失效。这样,双方未达成任何还款协议。因此,机械加工厂仍欠电力设备公司30万元钱,偿还25万后,剩余5万元仍需偿还。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电力设备公司要求机械加工厂还款的仲裁请求。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注意《合同法》中关于要约、承诺、新要约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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