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车祸协商私了需谨慎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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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胡先生问:我朋友王某驾驶一辆宝马在行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东方日产小轿车发生碰撞。在发生事故后,王某与李某自愿协商私了,李某赔偿王某事故赔偿金6000元。

钦州市胡先生问:我朋友王某驾驶一辆宝马在行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东方日产小轿车发生碰撞。在发生事故后,王某与李某自愿协商私了,李某赔偿王某事故赔偿金6000元。二人签订了书面协议,并证明以后无纠纷,任何一方无诉权。事后,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宝马车到维修店定损后,宝马车的损失远远多于李某赔偿的6000元。王某要求李某另外赔偿,而李某认为双方已签订私了协议不同意再多赔偿。双方便产生纠纷。王某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再另外赔偿损失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可撤销行为,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样协商私了是允许的吗?
本所陈东苏律师解答:
处分自己的财产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都是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遭遇车祸双方协商签订的赔偿协议一般情况下都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要反悔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到胁迫或者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否则要解除双方协商私了签订的协议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私了可以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一种便捷快速的方法。但私了的范围也仅限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一般为5000元以下)且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不能无限地扩大私了的范围。如盲目无限放大私了范围会存在以下风险:
(一)擅自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的,将有可能涉嫌包庇罪。比如,甲醉驾与乙发生交通事故,乙明知甲醉驾仍与其私了让甲驾车逃走,若经查实,有可能涉嫌包庇罪。
(二)双方达成“私了协议”后,使现场重要证据毁灭,使受害人失去主张权利的依据,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事故受伤者如果不了解自己的真正伤情,易留下健康隐患,索赔困难。
(四)可能使双方当事人由于缺乏对损失的评价与认定能力,所获赔偿远远高于或者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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