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渊源
很久很久以前,这个世界上还没有成文的法律。就像历史书上讲的那样,在汉谟拉比法典出现之前,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出现摩擦的时候怎么办呢?
找一个德高望重的学者,按照约定成俗的习惯法来处理双方的矛盾。但是这种习惯法只是不成文的规定。一个裁判者和另一个裁判者可能对一件事情的裁决并不相同。这样就不是很公平。直到古巴比伦王国才出现第一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这样一来法律内容大家都知晓,生活中的矛盾都按照同一个标准处理,就变得公平了许多~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均采用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在英美法系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和法典。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大陆和英美法系的差异
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 。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却在诉讼程序 上与英美相似。
6、职业教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
其他法系
除了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其实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其他法系已经渐渐融合或只有很少国家使用,所以一般不单独来讲。
途中蓝色是大陆法系;红色是海洋法系;棕色是混合法系;黄色是伊斯兰法系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代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
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区外)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同时借鉴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实体法律和英美法系的控辩思想(并非程序),保留了中华法系的优秀理念。
(二)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因其受宗主国(前殖民国)英国的影响。
(三)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因其受宗主国(前殖民国)葡萄牙的影响。
(四)台湾属于中华法系,因其仍以六法全书为法律框架。
什么!法律还分法系?那我们属于哪种呢?
作者:李傲瑾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历史渊源 很久很久以前,这个世界上还没有成文的法律。就像历史书上讲的那样,在汉谟拉比法典出现之前,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出现摩擦的时候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