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冲突协调(三)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对于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案件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问题,而该问题主要是由债权人的债权性质的不同及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方式的不同引起的。

对于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案件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问题,而该问题主要是由债权人的债权性质的不同及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方式的不同引起的。下面继续就具体冲突问题进行分析。
其他特殊财产权案件的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问题
特殊财产权,是因实现债权人的金钱给付请求权,而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存款、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这些财产属非典型性财产。主要有:
1.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商标权和专利权。对上述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予以转让。但是,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执行法院应视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经法院审理裁定其宣告破产,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同时,告知债权人向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
2.股息、红利。该权利是指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对该部分财产权利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和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如果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应视股权到期与否而定,对于已经到期的股息和红利,应比照动产或不动产案件的执行。但对于预期的股息和红利,应视为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纳入清算范围。
3.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被执行人持有的具有表彰财产上权利的凭证,而其权利的发生、转移或行使,则与证券本身具有不可分性。对上述证券的执行,其实质是执行该证券上所表彰的财产权利。当其在执行程序中与破产程序发生冲突时,应比照解决动产的解决办法处置。
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与破产程序冲突问题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在实施期间,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且法院也已受理的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应停止执行;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前已经实施完毕,当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对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因为不论财产保全发生在诉前还是诉讼中,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后,诉讼程序均应当终结。
工程价款民事案件的执行与破产程序冲突问题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在清算受偿顺序上工程款受偿的顺序应该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偿还债务人拖欠的工程款,其次是偿还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税收债权的执行案件与破产程序冲突问题
税收债权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清偿顺序上应该是在除去破产费用、工程价款、别除权、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等债权后,普通债权之前受偿。也就是说,税收债权仅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罚款债权案件执行与破产程序冲突的问题
罚款债权应该视为除斥债权,故,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予以受偿。如果债务人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下发受理通知书后,罚款就应该中止执行,等待法院对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进一步审理,如果法院最终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罚款将终结执行,而且不能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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