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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不仅可能影响到他人安全,也可能导致自己的宠物受到意外伤害。近日,合川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遛狗不牵绳引发的纠纷,未牵绳方均承担了相应责任。

案件回顾

潘某与乐某系某小区居民。2025年5月的一天,潘某带着柯基宠物犬外出散步。当路过乐某家(一楼)前的花园时,遇到乐某将阿拉斯加雪撬犬放出。由于阿拉斯加雪撬犬和柯基宠物犬均未系牵引绳,两狗碰面后发生追逐和撕咬,造成柯基宠物犬全身多处受伤。
柯基宠物犬受伤后,被送往宠物诊所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00元。因协商未果,潘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阿拉斯加雪撬犬属于大型犬类,需进行栓养或者圈养,携犬出户要系犬绳,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柯基宠物犬作为一般中小型宠物犬,携带出户需要系犬绳等措施。
本案中,乐某作为阿拉斯加雪撬犬管理人,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将未系犬绳、未戴嘴套的大型犬类放至小区内,并对潘某饲养的柯基宠物犬进行撕咬,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潘某携带柯基宠物犬到小区玩耍,未系犬绳,未考虑到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和动物本身招致危险可能性,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上,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法院依法判决乐某承担70%的责任,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犬给人们带来了陪伴与快乐,但不文明的饲养行为也带来了风险。文明养犬,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饲养人的法律义务。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文明养犬,在遛狗时一定要使用牵引绳、嘴套。否则,一旦发生伤人、伤狗事件,饲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往期精选
文稿丨孙浩原、黄麒菱
编辑丨合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