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当庭撤销依职权作出的林地权属争议决定书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专业化建设的道路上,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坚持以提升办案质量为根本,坚持淬炼专业能力。

在专业化建设的道路上,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坚持以提升办案质量为根本,坚持淬炼专业能力。自成立以来,桦天律师代理了一系列具有社会影响力和挑战性的复杂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桦天律师的专业水准,也展示了桦天律师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客户的忠诚。现将部分优秀案例进行展示,供各位同仁学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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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政府当庭撤销依职权作出的林地权属争议决定书
关键词:
林地权属争议 政府决定 撤销决定
原告:曼贺宽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原告律师:邹伙发律师
案情简介
2012 年 3 月,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景哈乡曼贺宽村民小组接到景洪市人民政府送来的《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勐罕镇曼听村委会曼听村民小组与景哈乡曼贺宽村民小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景政发〔2012〕22 号(下称权属争议决定书),其上载明:现由景哈乡曼贺宽村民小组正在种植橡胶的 176.6 亩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曼听村民小组。
曼贺宽村民小组认为,权属争议决定书涉及的土地系本村民小组村民于 1972 年开荒耕种,种植作物是山谷。由于地处北回归线以南的热带湿润区,植物生长速度很快,村民每隔七年就要对耕地周边进行再次砍伐。
1983 年,全国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曼贺宽村民小组对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全村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当时的发包方案是,整个小组共计 128 人,全村轮歇地共计 698.88 亩,人均分到 5.46 亩林地,大队为每户村民发放了《轮歇地承包合同书》。
1993 年 3 月,经全组村民同意,村民将该片土地转包予景洪县林业局,并签订《二期农业综合开发共同开发曼贺宽集体荒山造林的合同》,此合同经过景洪县公证处公证。合同期限为 30 年,开发面积为 600 亩,开发地点为包括案涉土地。
2006 年,由于景洪市林业局违反合同约定,曼贺宽村将该片土地收回,并重新发包予全村 39 户村民用于种植胶树,现所植胶树 10000 多棵,均已成林。
2008 年,景洪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按全村 39 户村民实际耕种界限为每户村民颁发了包括该片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基于以上历史和现实情况,曼贺宽村民小组村民均不服案涉林地权属决定书,小组内仅有的两名读过高中和大专的村民通过百度搜索找到了远在北京的邹伙发律师,作为案件代理律师。
代理意见
本案历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阶段。
行政复议
邹伙发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二天,便与团队成员赶到委托人村庄。曼贺宽村是一个傣族村落,处于群山之中,村民割胶为业,村庄的山上都种满橡胶树,据村民介绍,橡胶树从种植到成林,到可以采割橡胶大概在七年,橡胶树不但可以生产橡胶,其树叶和果实还可以喂猪,橡胶树还是很好的木材,可谓一身是宝。邹伙发律师吃住在村民家中,到争议土地现场查看,收集了第一手资料,并到景洪市有关部门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2012 年 3 月 27 日,邹伙发律师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递交了书面行政复议申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1113 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行政诉讼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曼贺宽村民小组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审理时,争议涉及的两村来了很多的村民,整个法庭满满当当的。主审法官对案涉的权属争议决定进行了实体和程序审查,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当审理到程序环节时,邹伙发律师直接指出案涉权属争议决定依法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根据庭前及庭审举证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系基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而进行的,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系在无人申请,而由政府自行做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基于本案具体情况,邹伙发律师当庭陈述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涉权属争议决定书系在无人申请情况下,政府依职权作出,程序严重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案涉林地权属争议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法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其法律特征为:
(一)行政裁决是一种典型的依申请行政行为,它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之时才能依法对有关事项作出裁决。如果行政相对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裁决。《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都规定行政裁决之前必须由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
(二)行政裁决针对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民事法律主体因发生争议而导致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一般以人民法院裁决为原则,只有少数案件才可以由行政机关先行裁决。我国法律之所以设置行政裁决制度,其目的在于便利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因此,行政裁决案件往往与行政管理活动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三)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与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法,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决行为实际上近似于在行使司法权。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行政裁决行为就有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之嫌。
本案即是在没有争议双方申请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政府启动裁决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属于违法无效行政行为。
二、案涉权属争议决定,没有违背历史,且改变了争议林地占有事实,违反了林地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



  1. 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确定的界线 A、界线 B 以西、以南,至少有 700 亩山林,自 1972 年以来便由曼贺宽村民小组村民耕种、管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属曼贺宽村民小组,未尊重这一历史事实是错误的。

  2. 1993 年,曼贺宽村民小组将涉案林地统一发包予市林业局;后因林业局违法转包,曼贺宽村民小组及时收回涉案林地;2006 年,曼贺宽村 37 户村民按照 1993 年各自耕管的界线,在涉案林地上共种植 10000 多株胶树。决定未面对这一现实,明显错误。

  3. 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确定的权属界线与云南省勘界办提供《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严重不符,不具有合法性。

  4. 案涉权属争议决定也与其向曼贺宽村 37 户村民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矛盾。

  5. 案涉权属争议决定确定的界线依据明显不足,政府称涉案土地在“三定”时已划给曼听村,但其未提供合法的、具体的依据。

  6. 案涉权属争议虽确定了界线,但其没有确定双方相邻土地的具体面积,导致曼贺宽村民小组及 37 户村民自 1972 年开始承包至今的面积减少的具体面积不清,导致裁决认定事实不清。
    三、《裁决》通篇未引用任何法律规定,且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
    案件结果
    主审法官听完邹律师的代理意见后,也显然注意到了案涉决定书启动程序违法问题,当庭宣布休庭,休庭后法官与政府一方出庭人员和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政府一方代理律师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决定自行撤销案涉权属争议决定书。
    在重新启动的再次权属争议调处程序中,在政府组织下,案涉林地权属仍归曼听村民小组,政府将另一处 600 余亩国有林地使用权调归曼贺宽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撤诉,至此,案结事了。
    桦天律说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一定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尤其在行政裁决领域,政府或职能部门一定要明确自己仅为居中裁决者,要对裁决涉及的历史和现实事实做全面分析,对做出的裁决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原则,严格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做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
    案外谈案
    本案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在政府自行撤销行政决定后,全村宰牛摆宴共同庆祝。
    本案系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村民面对政府行政决定,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且维权成功的少数案例。法治在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对来自于政府不当或违法行为的侵害,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术业有专攻,在维权时要慎重选择具有案涉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的律师,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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