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立体解读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主管机关在区块链相关业务的法律监管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主管机关在区块链相关业务的法律监管方面迈出重要一步。从2017年“一刀切”的94公告,再到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规定》,立法态度的转变也反映出区块链行业在中国的逐步合规化。区块链技术在给我国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备案制的实施也将使得对未来违规主体的追责更加精确规范,从而实现行业的“良性洗牌”。
2019年1月10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并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也是我国关于区块链行业发展的第一部明文法律规定。此外,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https://bcbeian.ifcert.cn/index)(“备案管理系统”)已于2019年1月28日正式上线,标志着主管机关在区块链相关业务的法律监管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在过去的几年内,相关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开发和应用保持着密切关注和引导。包括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在内的监管部门发布的系列指导文件,均旨在鼓励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发展[1]的同时,防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发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
本次发布的《规定》从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定义、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流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期笔者将同各位区块链从业者一道对其进行全方位解读。

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
1
监管主体
国家网信办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
监管对象
01 范围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解读:
自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叫停ICO后,国内不少企业选择了采用海外基金会的方式为主体,同时将项目开发团队、技术支持团队放在国内的形式来规避相关政策风险。但《规定》生效后,前述操作的合规性将受到挑战。根据目前的要求,只要为中国境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了技术支持或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的,不排除有被认定为“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可能。相关企业应当注意遵守《规定》的各类要求,及时进行合规。
02 区块链信息服务
根据《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解读:
“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是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将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作为基础设施工具,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设计或开发出区块链系统,或者利用开发好的区块链系统为客户提供服务等。
而目前就区块链发展来看,区块链已广泛应用到金融、产品溯源、医疗服务、数据保护、信息通讯等各类领域。该《规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03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根据《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解读:
目前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划出了一个较宽泛的范围,与“信息技术服务”或区块链相关的机构或组织,都有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信息发布的、加密数字货币存储的、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媒体信息发布的、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App等区块链项目、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区块链钱包、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等主体。
但当前市场上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数量众多,若将其全纳入《规定》监管范畴,无疑将对监管部门的执法与市场主体的合规带来显著压力,也增加了《规定》落实的不确定性。笔者也将继续关注后续的立法动态。

从业者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本次《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事项无疑是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及备案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也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恰当履行前述义务所应承担的的责任及违法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便于读者理解,笔者将《规定》中提及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违法后果作出了梳理,并以表格的形式呈现:
01
安全管理义务

具体

事项

对应法条

违法后果

真实

身份

认证

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2]。

对违法违规行为

妥善处置并报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配套制度建立

第五条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

保障

第六条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安全

评估

第九条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解读:
此次《规定》尤为强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从用户注册开始就需要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同时需要建立配套制度以及具有相应技术保障,对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置并报告等。在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尽前述义务的处罚设置中,违反对使用者管理职责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会被处以相应罚款。
笔者认为,这是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倒逼区块链行业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基于其区块链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因未履行管理义务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加大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事前审核力度,在减少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压力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行业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02
备案义务

具体

事项

对应法条

违法后果

变更

手续

第十一条第二款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明

备案

编号

第十三条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针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针对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整改。

记录

保存

第十七条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配合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提供

相关

信息

第十四条针对有关部门的核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未规定

及时

备案

第十一条第一款 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
本《规定》将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在《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根据中国网信网于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公告,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即日起上线运行[4],官方网址为https://bcbeian.ifcert.cn/。备案主体通过官网填报备案信息、查看备案审核状态,普通用户可通过官网查询备案信息。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仅对备案主体所从事的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登记,信息由备案主体自行填报。填写备案信息前需实名注册。首次登记备案信息,选择“备案信息登记”选项,依次填写主体信息、负责人信息和服务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后进行提交。在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还可咨询服务邮箱bc_beian@cert.org.cn[5]。
03
禁止性行为

具体

事项

对应法条

违法后果

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十条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解读:
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前述合规义务的违法后果。国家及各地网信办作为直接的监管部门,对于从事前述法律禁止性行为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罚款(最高处罚金额可能为3万元)等。如涉及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放鼓励信号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从2017年“一刀切”的94公告,再到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规定》,立法态度的转变也反映出区块链行业在中国的逐步合规化,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区块链技术在给我国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备案制的实施也将使得对未来违规主体的追责更加精确规范,从而实现行业的“良性洗牌”。
虽然目前的《规定》中的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诸多合规义务多数仍是原则性要求,但已释放处积极的信号,增强了从业者的信心。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行业应用进一步细分,未来将会有更多针对区块链行业的新法新规不断出台。笔者将与各位一道持续关注,共同见证!
[1]自2016-2018,有关部门发布的鼓励区块链发展的系列文件包括:
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2017年2月17日,中国区块链应用研究中心主办了区块链应用领域自律恳谈会,发布区块链应用领域自律10条公约;
2017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鼓励开展区块链的试点应用;
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强供应链和监管服务体系建设;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促进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工业互联网中的探索。
2018年5月,工信部信息中心发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
[2] 自2013-2018,有关部门发布的防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发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系列文件包括:
2013年12月3日,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2017年9月4日,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官方网址为https://bcbeian.ifcert.cn/
[5] 摘自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官方网站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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