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东说法 | 贪了便宜还踩坑?不当得利须归还!

来源: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具有重要调节作用,妥善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有利于纠正因一方无法律根据情况下获取利益而造成的不公正现象,有助于恢复社会公平正义。近期,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及时挽回了受损方损失。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一直从马某处办理加油卡充值。2023年,李某向马某多次转账总计4万余元用于充值加油卡,后马某未按约定充值加油卡。李某要求马某返还4万余元,因马某暂时无力偿还能力,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并且马某承诺支付每天300元的利息。李某多次索要本金及利息无果情况下,诉至民和县法院。

民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委托被告马某促成其与加油站之间的交易,马某实则为居间人,李某和加油站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因此,李某认为马某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主张于法不符。马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从李某处获取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李某主张马某应支付每天3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李某本应与加油站直接交易以实现充值加油卡的目的,但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与马某私下交易,该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对于损失李某存在主观过错,可通过不支持该诉讼请求作为惩罚措施。
不当得利是得利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程度更高,在该制度中,并未明确要求受害人必须完全无过错。本案中,得利人马某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属于恶意得利人,受害人李某可以请求得利人马某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应当支持李某在合法范围之内对于利息的主张。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向原告李某返还本金4万余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利息。


王 正 刚
民和县法院古鄯法庭庭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当事人缺乏防范心理、贪小便宜而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李某本应与加油站直接交易,既能达到充值加油卡的目的,又能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然而,李某为了从中谋取少交费的不当利益,轻信他人与马某私下交易,造成了财产损失。
天上不会掉馅饼,在经济活动往来时,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经济活动,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遭受损失。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法律警觉,防患于未然,要以合法方式加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若产生不当得利纠纷,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 | 民和法院
编辑 | 马源思
审核 | 葛恒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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