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原告李某购买了某楼盘的商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款、交付条件、房屋质量、保修责任等,还约定了该商品房房屋层高为5.6米,并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019年,在交房验收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屋二层净空(不含楼板)高度为4.06米,第二层层高缩水比例超20%。后双方一直协调未果,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即按实际面积误差比例计算,多退少补),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因房屋层高减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0余万元。最终,该案以房屋总价款4%+因层高减少的工程成本造价金额,合计120,000元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关于层高缩水问题,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合同中一般也未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参照司法解释关于面积误差的处理原则(购房款×层高误差比例或购房款×体积差)。(参考案例:(2020)苏06民终2569号)
裁判理由:约定的层高虽符合住建部《住宅设计规范》,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层高,可以认定为差异不大,购房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比例予以确定。
2、酌定说:酌定按照涉案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一般为1%-5%之间承担违约责任),系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参考案例:(2019)豫01民终22013号)
裁判理由:由于涉案房屋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层高存在明显差异,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等情形,依法酌定按照涉案房屋总价款的3%违约责任。
3、引用数学概念“权重系数”予以调整:酌情确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房屋层高误差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为:房屋层高误差比绝对值X权重系数X房屋总价。 (参考案例:(2017)粤07民终1248号)
裁判理由:对于商品房而言,房屋面积误差与层高误差对房屋总价影响的权重系数并不一致,认为在层高达到或超过国家强制标准的前提下,层高变化对普通人在使用房屋时所起的影响作用要小于面积变化的影响作用,最终以面积对房屋总价的影响权重系数为1作参考,层高对于房屋总价的影响权重系数酌定为0.6。
律师普法
1、层高的概念: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2.0.10条和第2.0.11条规定,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作为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到合同中对“房屋层高”的一些约定,尤其是一些格式条款的约定;在交付房屋时,即时提出层高异议。
结 语
司法实践中,相比于普通住宅,商铺、别墅、厂房以及对层高特别要求的房屋,二者在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会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在合同未约定层高缩水损失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应当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预期利益、层高实际误差、对房屋使用价值及市场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购房的需求更加趋于舒适,层高误差比与面积误差比同一据实结算房价款,较为合理,也更便于制定统一的裁判规则,但是否可适用面积差(超3%)即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还有待商榷。
房屋层高不足,损失如何认定?
作者:付忻

案情简介 2018年,原告李某购买了某楼盘的商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款、交付条件、房屋质量、保修责任等,还约定了该商品房房屋层高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