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新“执转破”司法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一大难题,胜了案子却执行不回财产,让胜诉的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也是考验司法公信力的一大难题。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一大难题,胜了案子却执行不回财产,让胜诉的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也是考验司法公信力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对那些本身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人,更是让申请执行人、法院均是束手无策。
为何提出“执转破”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尤其是为了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消除化解执行积案,又有利于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让无法执行的案件转破产,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21家试点法院开展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对“执转破”作了探索。
2015年2月4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定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执行转破产”制度,并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程序,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案件不能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但较为原则,难以操作,需要细化。
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执转破”的重大意义
对于代理律师来说,我们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很多的执行难的问题,深感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失却得不到合理的保障。现在可以说,“执转破”机制对于解决执行难意义重大。一是可有效化解执行“僵尸案件”,通过“执转破”机制将其导入破产程序,让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二是“执转破”机制有利于精准解决执行难,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三是“执转破”机制是协力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生动实践,可为建立健全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和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等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在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前,全国各级法院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做了一定的尝试,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规范了此类案件的办理程序。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也都尝试办理了“执转破”案件。
“执转破”案件的处理要点
在实践中,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杜万华指出,“执转破”案件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方可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二、要严格把握执转破的对象、破产原因、意思三个法定要件,减少程序转换的随意性,确保执转破依法高效有序进行。
三、要合理确定执转破案件的管辖,坚持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积极探索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促进司法资源恰当配置。
四、要严格遵循执转破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流程,确保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要做好执转破程序中的案件材料移送、财产交接管控等配套工作,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发挥“执转破”的作用
可以说,该规定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执转破能否得到有效的履行,能否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能否有效化解僵尸企业问题解决供给侧结构改革问题,这不仅需要各级法院的努力,也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也需要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着力构建保障执转破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推进执转破工作的合力。需要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破产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移送,不断增强执转破工作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该制度的真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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