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单”并不是法律术语,具体到银行理财类业务,就是银行员工借助行内平台,以银行员工的身份,私自销售未与银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金融产品(比如: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理财产品、基金等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或虚假的理财产品。
“飞单”之所以继续大量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理财经理们”无法抵抗高倍佣金诱惑,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漠。银监会2013年3月25日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8号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1 “飞单”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情况
从“飞单”案件中银行的胜败诉情况来看,整体上银行胜诉率仅为32.1%。从“飞单”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法院认定构成职务行为的最多;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最少,分别占7.79%和3.4%。
银行胜诉案件中的裁判理由主要有:1.可能或者已经刑事立案驳回起诉的最多,占38.2%;2.不构成表见代理或者职务行为的其次,占26.5%;3.银行与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占20.6%;4.银行并无明显过错,与投资人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最少,占14.7%。
银行败诉案件中法院的裁判依据主要有:
1.对账户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占比最多,达到了44.6%;
2.规章制度不健全,在人员监督和制度安排上存在过错,占比28.6%;
3.银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联系,占比17.9%;银行工作人员职位、银行性质、案件涉刑情况、银行或其工作人员是否被行政处罚,都会对职务行为的认定产生积极影响。
4.表见代理最少,仅占3.6%。银行工作人员职位、银行性质、投资协议上是否有银行公章,都会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产生积极影响。
2 购买理财如何避免被“飞单”
不仅个人投资者要提防银行的“假理财”,银行机构理财投资会被飞单,浙商银行购买到了价值共8亿元的假理财产品就是实例,浙商银行一直未发觉这份理财产品有问题,直到银监会来总行检查,才发现购买的理财是“三无”产品,无备案、无编号、无真实投向。
银行在售的自营理财产品,风险一般较小。但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并不都是银行自己发行的,银行也会代理销售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的理财产品。所以,就有银行员工铤而走险,私自与第三方理财公司达成协议,以产品高收益为诱饵,私自销售非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非银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与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飞单”产品最大的特点是,承诺收益率基本上会比银行正规发行、代销理财产品收益高。
3 如何判断是否是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
1、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里面的产品就是属于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而不是代销产品。
2、也可以在中国理财网查询,每个正规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有一个编号,输入编号就能查到正规理财产品和发行银行。
3、签订理财协议是仔细阅读协议,注意协议签署方是否是银行。
理财“飞单”的判定及司法认定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飞单”并不是法律术语,具体到银行理财类业务,就是银行员工借助行内平台,以银行员工的身份,私自销售未与银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金融产品(比如: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理财产品、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