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NO.10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条解析
本条属于新增条款,是关于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传统民法主要通过保护个人隐私、设置隐私权的方式进行。受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影响,资讯发达、信息共享及虚拟空间生活等,使包括隐私在内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高度敏感的议题;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人格利益受损现象日益严重。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得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本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一方面,在隐私权之外,确立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利,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个人信息权”,透过权利设计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及其不可侵犯的特征。另一方面,因应信息社会之需要,定分止争,促进数据的自由流通和利用,即可以依法取得他人信息,但同时负有确保他人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本条虽然没有直接表述为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对自然人而言,本条既是具有民事权利的宣示性规定,也是确权性规定。同时,本条规定实则赋予了相关机关或者组织进行特别立法或者规定的权力,又是一种授权性的规范。
案例分析
2019年2月起,孙某将自己从网络上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而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将其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后,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作者:白雁军 袁梓雯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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