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否可以发生在到案前?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Q1 立功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到案前主动检举、揭发、阻止他人犯罪是否可以构成立功? 该问题源于笔者前段时间去广州电视台《说法》栏目录制节目时讨论的一个“盗贼救人”案例。

Q1 立功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到案前主动检举、揭发、阻止他人犯罪是否可以构成立功?
该问题源于笔者前段时间去广州电视台《说法》栏目录制节目时讨论的一个“盗贼救人”案例。该案例讲述两个盗贼在入户盗窃完准备离开时发现他人正试图杀害被盗事主,两个盗贼果断返回成功阻止了杀人行为,两个盗贼和行凶者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盗贼由于入户盗窃且既遂,盗窃数额也不小,面临的将是基准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刑。对于此,很多人都觉得盗贼做好事救人了,其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属于立功,应给予从宽处理。
回答该问题,首先得看回我国法律对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刑法第六十八条并没有明确限定立功的时间条件,这也一定程度导致实践中对于立功的认定上出现不一致。
为进一步规范立功认定标准,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该意见明确规定将立功发生的时间限定在“到案后”。然而,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却并未明确将立功发生的时间限定在“到案后”。
解惑
回归到本案,由于盗贼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到案前,如果严格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盗贼救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上的立功。
但是,将立功限制在到案后似乎与立功制度功能的设计本意不符。立功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下降,并节省司法资源。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来看,越早向司法机关揭发或者提供线索,越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越能节省司法资源。从再犯可能性降低角度看,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后,越早举报其他人犯罪,其再犯可能性降低得越早一些,相反越晚举报犯罪的,恰恰是再犯可能性降低得越晚。
因此,裁判者在适用立功情节时除了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外,还应遵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提高法律适用的技能,使案件裁判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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