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市场导入的机制,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服务供应条件的各方团体,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在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多个地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社会力量以专业化角度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例如上海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让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承接“12345”热线运营服务,为疫情爆发带来的咨询服务提供支持。这不仅推动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也促进了社会组织相关能力的建设,同时能够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而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器。因此在2014年底,财政部紧急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为如火如荼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保驾护航。现今,随着社会结构和治理体系的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与新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互为表里,在总结了5年的实践经验之后,财政部不失时宜地推出了将于2020年03月01日起正式生效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相较之于《暂行办法》,概念更准确,主体更明确,原则更清晰,且制度建构更加合理规范。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更加准确
《办法》的第二条将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机制等要素清晰明了的表达出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这将购买行为定位在“政府行为”的范畴上。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更加准确
《办法》第二章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做了详细的规范式列举和概括式列举,更是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更加清晰实用
《办法》规定了诚实信用、预算约束、公开择优、以事定费、讲求绩效的5项原则,相比于《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原则而言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这与我国行政体系改革中推进“政府全面绩效管理”、“四个政府”建设的方向相协调统一。《办法》中对于绩效管理的强调和要求,必然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想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高效性,需要将其置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框架下来审视。因此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不断改革,带有促进财政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天然属性。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建构更加合理规范
《办法》将政府购买服务划分为财政部和地方的两级管理,并对其内容做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在管理上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对购买的范围划定了界限,同时以指导性目录作为引导,并在实施上更加强调公共性、公益性、竞争性、合规性,同时在不同的章节对绩效管理、合同及履行、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办法》的出台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了购买服务的管理模式,对于政府主体而言,政府采购服务管理中的核心重点仍应放在绩效管理方面。绩效管理贯穿采购的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评价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全方位,尤其是在对购买与否进行决策时,预算绩效管理的链条大幅度向前延伸,更加凸显了其“全过程”的特点。《办法》还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从当前的形势看,我国正在构建现代化财政制度,而内化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模式正是该制度的核心抓力。
此前的“豪华政府采购”等案例,出现因为未能考虑受众需求而浪费资源的现象,加深了人们对于政府采购绩效、公正、公平的质疑。要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初衷,需要进一步在保持相应支出规模的同时,加大支出结构优化,更加注重财政的使用效率和政策效应,在实践中将购买服务纳入财政监督范围,购买主体双方都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监督。将采购工作与承接主体的信用评价进行捆绑,并鼓励和支持有能力、资质的第三方,以及社会各方参与评价。进一步落实和推进财政部先前发布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不仅要对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也要加大对购买服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亮点浅析
作者:吴庆华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市场导入的机制,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服务供应条件的各方团体,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