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与评述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我国现行汽车销售制度的基本规定为商务部等部门于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

我国现行汽车销售制度的基本规定为商务部等部门于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现行办法因赋予整车供应商过于强势的市场地位,破坏了整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因此,在颁布之后不久就有经销商要求对其进行修改。据报道,商务部此后也开始着手修改,并于2014年下半年就修改草案(以下简称“2014年版修改草案”)[1]小范围征求过经销商等汽车业者和行业组织的意见。但商务部始终未正式对外发布相关的征求意见稿。
2016年1月6日,商务部终于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6日。与2014年版修改草案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仍坚持弱化品牌授权经营模式,限制整车厂商或整车供应商对于经销商的优势地位、平衡各方利益的基本修改原则,但取消了2014年版修改草案中对平行进口汽车限制、将对经销商每次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外)由2年延长为3年等。
1、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点
与现行办法相对比,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以下方面体现出了新的改革思路。
(1)弱化品牌销售授权制度、允许跨品牌销售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沿用现行品牌销售授权制度的同时,也弱化了该制度,比如取消、修改了现行办法中“品牌销售”和总经销商相关的规定。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销售模式多样化,鼓励建设“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电子商务”,增加了独立的售后服务商的内容。允许经销商无需授权即可从事汽车销售、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等经营活动。供应商虽然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独立展区,但不能限制经营其他品牌,也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等。
因此,这很可能意味着现行的包含销售、售后服务、维护等全功能的4S店模式作为唯一授权销售的形式将会改变。经销商无需建设全功能4S店,可采用汽车展厅、汽车超市等更为简便灵活的形式进行销售,交由独立的售后服务商提供售后服务。
(2)允许非授权销售以及汽车平行进口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突破了现行办法所规定的品牌销售授权制度,规定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即平行进口汽车),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此外,经销商、配件生产商可以对外销售配件,各个经销商之间也可相互转售整车或配件库存。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这意味着,汽车供应商的渠道垄断的局面将被打破。同时,目前已在自贸区内试点的平行进口汽车也有望在全国范围得以推广。
(3)加强对供应商的行为限制、平衡供应商和经销商利益
为平衡各方利益,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供应商行为的限制,具体如下:
① 对经销商的最短授权期限“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本办法实施前累计不足5年的,应将累计授权权限至少延至5年;供应商应于授权期满3个月前通知经销商是否延续,未通知的视为自动延续授权等;
② 供应商的回购义务:对于经销商未违反合同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供应商必须按第三方评估价回收经销商的相关设备和库存车辆及配件;
③ 供应商可要求经销商对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以下行为:
(ⅰ)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即要求建设全功能的4S店);
(ⅱ)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ⅲ)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汽车销售数量,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ⅳ)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ⅴ)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ⅵ)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
(ⅶ)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ⅷ)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ⅸ)干涉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此部分内容对各汽车供应商和总经销商的影响最大。由于现行的各品牌汽车的授权经营合同或经销政策都或多或少存在上述相关的内容,在上述规定正式发布实施后,需要对授权经营合同或经销政策作相应修改。
(4)放开汽车配件和售后服务、实行配件分类制度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的配件销售或转售,除了三包、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外,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的配件和售后服务的提供者进行限定或指定。
此外,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配件分为四类,即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并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配件类别等。
(5)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重申汽车产品三包、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
①强调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的告知与提醒义务,包括对于未经授权销售的汽车、平行进口汽车、汽车及配件价格与服务费标准、售后服务政策与服务规范以及家用汽车的“三包”信息、配件等相关信息的提醒和告知义务。
②反对消费歧视,要求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地,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代办车辆登记等服务,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服务提供商;
③提高了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要求,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销商终止销售时须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移交给供应商并由供应商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售后服务。
④此外,针对上述各种规定的违反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6)加强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维持了商务部现行的全国汽车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制度,要求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通过该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并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各种违反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此外,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等。
对于上述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般认为除了其发布时间过晚外,如其能尽早发布实施将有利于打破现行办法赋予整车供应商的优势地位,平衡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各方利益的平衡、进一步促进汽车流通领域的竞争和发展。对于上述征求意见稿何时能够出台,尚有待观察。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8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施行”,因此,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今年年内正式发布、实施的可能性很大。
不过即使最终发布,要是上述制度完全落实,特别是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新规定的汽车配件制度,尚需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予以细化。
2、汽车平行进口政策
自2015年初,我国在上海等自贸区开始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以来,由于CC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认证)配套规定未出台和售后服务等原因,试点并未取得预期效果。2015年12月3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15年第38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试点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38号公告”)[3]。按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放宽对进口汽车原厂授权文件的要求、放宽平行进口汽车数量限制、简化工厂检查要求,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贸易发展。
自此,长期以来受制于无法获得品牌授权文件以及因此无法取得CCC认证等因素影响的平行进口汽车终于在认证政策上被松绑。结合商务部的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下一步很可能会将汽车平行进口在全国展开。不过,鉴于38号公告的内容非常简单,还需进一步的实施细则予以补充和细化。
3、汽车业其他相关部分规定
2014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以下简称“186号文”),明确了我国汽车维修业今后的改革方向和基本方针,比如要求公开汽车维修信息、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确保消费者的维修选择权。[4]
在186号文的基础上,2015年8月和9月,交通运输部等先后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5]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6],对186号文的内容进行细化。按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要求汽车生产者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等。
目前在新车销售利润日益萎缩的情况下,配件及售后服务的利润已成为不少经销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上述新规定打破4S店在汽车配件及维修方面的垄断后,经销商的利润可能会进一步下降。因此,上述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很可能会改变我国汽车配件及售后服务市场的现有格局。
[1]由于商务部未对外正式公开发布2014年版修改草案,文中的相关信息均为根据报道整理所得。
[2]参考: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1601/20160101227922.shtml;2016年1月20日
[3]参见http://www.cnca.gov.cn/tzgg/ggxx/ggxx2015/201512/t2015123043680.shtml;2016年1月20日
[4]参见http://www.mot.gov.cn/xiazaizhongxin/ziliaoxiazai/201510/P020151013509239624712.doc;2016年1月20日
[5]参见:http://www.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508/t20150826
1868897.html;2016年1月20日
[6]参见:http://www.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509/t201509291883437.html;2016年1月20日;2015年12月7日,交通运输部又发布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备案工作指南(暂行)》,(交办运〔2015〕179号,详见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512/t201512071943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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