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竞业限制篇(十一)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1 员工非以本人名义,而以其他人如近亲属的名义对外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性质的业务,是否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11 员工非以本人名义,而以其他人如近亲属的名义对外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性质的业务,是否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主体,实务中部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员工非以本人,而以其他人如近亲属的名义对外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性质的业务,竞业限制义务主体超出了“两高一秘”的范围,属协议部分无效,其近亲属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不受竞业限制约定的约束。但也有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例时有不同观点,例如上海法院在审理某案时认为,劳动者用其配偶的名义设立与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经法院审理认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即使双方财产上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其妻子从事同一行业对于原公司的经营难免产生影响。”再结合相关的证据,法院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需向原公司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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