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桡骨骨折术后活动障碍病例分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医疗机构在患者手术期间应当全面、忠实地履行医疗规范,完善术前讨论制度,并向患者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医疗机构在患者手术期间应当全面、忠实地履行医疗规范,完善术前讨论制度,并向患者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术后应当全面评估手术效果,对于术后并发症应当早发现,早治疗,力求损害降到最低。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因为摔伤致双腕关节骨折,活动受限50天,于2016年1月25日就诊于商洛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入院后诊断为:双尺桡骨远端骨折并腕关节脱位,入院后第2天(即2016年1月26日)进行手术治疗。入院8天(2016-02-02)出院,经持续性康复锻炼后右手腕仍不能活动。期间患者曾多次去被告医院就诊,手术医师均告知患者回家行康复理疗即可。无奈,患者自行前往西京医院骨科门诊就诊,行右手正斜位X线拍片后,门诊教授告知现手术部位出现挛缩变形,进一步治疗(如手术)恢复的可能性极小,建议继续坚持康复理疗防止病情进展。后患者曾多次前往被告医院协商解决均无果,患者无奈将商洛某医院诉之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诊疗失误,手术失败,且在术后查血常规血象过高感染未有效控制情况下即给予患者出院,进一步影响术后右手功能恢复。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解决,造成患者右手腕不能活动,构成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医院辩称,诊疗过程诊断正确、施治合规、手术成功,并无任何医疗过错行为,原告损害后果是由于其自身术前耽误时间过长造成,院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院方在术前、术中、术后均存在严重过错,具体分析如下:
(一)术前过错行为:
1、入院记录中体格检查与专科情况前后矛盾(体格检查记录四肢活动自如,而专科情况为双腕关节畸形,活动受限)。
2、病历中手术前告知书内容较简单,除了术前常规告知内容外,并无针对本例患者的特殊性进行告知。本例患者外伤后至入院手术前间隔较长时间,与急诊手术相比,围手术准备要求更高,且术后恢复较正常急诊手术势必存在差距,而这些内容院方在术前并未向患者告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病历中无术前讨论记录。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了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在手术实施前,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对手术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预判。本案中院方对高某术前分析不透彻,对此类长时间损伤后手术区域解剖复杂认识不足,以至于在手术中对相关神经组织保护不足,这也是造成患者术后损害的重要原因。
(二)术中过错行为:
1、手术记录未能反映术中真实情况,术中对于神经、肌肉、前臂骨间膜的解剖及保护均未提及,众所周知,术后肢体能否正常活动,不仅取决于骨愈合的情况,更取决于神经、肌肉、骨间膜是否完整,术中是否损伤,根据现在患者临床症状,以上组织应存在一定损伤。病历中手术记录不完善,院方在此治疗方面存在过错。
2、术后患者行X线提示患肢骨折线异位愈合,说明患者的骨折愈合功能是良好的,骨折并未导致迁延不愈,所以异位愈合只能说明断肢未能达到解剖复位,这说明院方是在术中行内固定术的方法方式上存在过错。
(三)术后过错行为:
1、术后感染造成患者二次损伤,以至于患者右侧患肢不能功能恢复。2016-1-25术前查血常规示血象正常,2016-1-26行手术治疗,且有植入物(骨科治疗指南提示当有植入物时应预防感染),院方术前及术后预防性使用了抗生素,但是术后第二天复查血常规提示血象过高,存在感染可能性时,院方并未调整抗感染治疗方案,也未进一步查降钙素原等感染指标,就贸然停止抗生素使用。并且在患者出院前也未复查血常规评估感染恢复情况。众所周知,感染对于术后肢体恢复情况影响极大,院方在未予明确抗感染有效性的情况下让患者出院,且出院医嘱也未提及注意继续使用抗生素。院方在抗感染治疗方面存在过错。
2、术后患者经过长时间恢复,患处肿胀、疼痛,依然活动受限。并经多次找被告医院主治大夫询问,院方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解决问题,指导患者进行康复训练,而是总是让原告回家自行康复,以至于贻误病情,这又进一步使患者错过了术后康复的最佳处理时间,造成如今不可逆的损害。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院方在术中未能充分保护患者神经、肌肉、前臂骨间膜,造成以上组织损伤;术中内固定术方法方式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患肢未能解剖复位;术后院方未能有效控制伤口感染,且出院医嘱也未交代患者继续抗感染治疗;术后多次复诊院方未能有效及时控制后遗症;院方以上行为皆与患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在病历书写、入院查体存在多处错误;院方提供的复印病历中存在多处诊疗程序的缺如,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些错误瑕疵诊疗行为皆与患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院方治疗失误,手术失败,造成患者右手腕不能活动,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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