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斜杠成为网络热词,斜杠青年是指不满足于单一职业、通过多重身份来丰富生活的人。

但在劳动就业领域,出现了一种另类的“假·斜杠打工人”:有的是职业骗薪,有的则是上班期间频繁溜号,摸此公司的鱼,赚彼公司的钱。

近日,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上班期间干私活,多次脱岗、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介绍
王某系A公司的技术管理人员,由A公司派驻在与其合作的甲方单位的项目担任副经理,月薪近2万元。然而,甲方单位在调查中发现,王某存在上班时间溜号干私活的情况。随后,甲方单位将这一情况通报给 A 公司,不仅要求对 A 公司考核扣款,还提出更换项目副经理人员。与此同时,甲方单位还调取了王某近一年半的门禁记录、打卡记录、请假手续等。通过详细统计,发现王某存在未请假离岗 13 次,上班期间无正当理由外出 72 次,每次外出时间为 1—2 小时不等。基于这些情况,甲方单位怀疑王某在脱岗、旷工期间在附近其他公司干私活。
A 公司接到甲方单位的通报后,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发现王某的办公电脑里存有其作为 B 公司签约代表订立的施工合同、多份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的扫描件,且该施工合同的业务与 A 公司经营业务类似。经过仔细比对,发现工程签证单上所载施工时间与王某的脱岗时间相吻合。
鉴于此,A 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了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将 A 公司诉至新区法院,请求撤销解除决定,并要求 A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审理情况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审理过程跌宕起伏。
起初,王某以施工合同、签证单为扫描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而 A 公司表示,自己与订立施工合同的两个公司均不相识,无法取得证据原件。在此情况下,新区法院向施工合同的甲方公司调取了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的原件,随后甲方公司回函确认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然而,王某仍坚持主张合同、签证单、联系单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A 公司为了澄清事实,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可王某却拒绝配合。因鉴定事项是王某本人的签名真伪,新区法院向王某释明应当积极参与鉴定以及拒绝鉴定的不利后果,王某仍拒绝配合。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证明妨害,应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法推定上述书证中签名为王某所签。
经过庭审,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旷工有风险,开除不嘻嘻。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则需要对用人单位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要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还应具备特定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摸鱼”“溜号” 等行为,不仅扰乱了企业的考勤制度,还会对劳动者自身劳动的效率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就 “接私单、干私活、赚外快” ,尤其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极有可能违反在职保密义务,利用用人单位的商机谋利,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自身也会面临损失赔偿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文字:夏亦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