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验收,规范环节

来源:天鸿律师

文章摘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那就是“现场验收”,如何进行现场验收,一旦验收发现问题后,双方又该如何进行处理?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那就是“现场验收”,如何进行现场验收,一旦验收发现问题后,双方又该如何进行处理?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6年7月24日,张某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因装修公司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能顺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在合同附件中罗列了装修交房标准,包括:卧室…储藏间…厨房…墙面…橱柜…等验房交房标准。
2017年6月张某接到收房通知后,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验房三次,发现房屋存在大量装修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协商未果,张某决定起诉。
原告诉称:
判令装修公司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支付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违约金之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抗辩:
施工如期完工后发出完工通知书,未曾延期交付,已依约通知张某验房,部分房屋验收记录单系张某口述,即便存在工程质量瑕疵也不影响居住使用,相关工程质量瑕疵也已安排人员进行修复。
法院认为:
双方在《装修工程合同》附件中就装修标准进行了约定,根据张某三次验房时的《房屋验收记录单》及验房现场照,第一次验房时问题有:壁纸破损、柜门破损等;第二次验房问题有:客厅墙上电源线外露、门头有水渍、墙体有裂缝、壁纸有水渍、壁纸划伤、乳胶未打平;第三次验房问题有:玄关柜与衣柜处拐角未用木板阻挡、室内壁纸接缝明显、衣柜上方需重新打胶、电视墙木板处需重新打胶、厨房灶台砖不平。
最终法院认定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张某的损失情况,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酌情判令装修公司向张某支付违约金26000元。

上述案例看似简单,但实际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多次开庭审理,张某的最终胜诉来之不易。合同履行中,现场验收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现场验收一旦没有做好,出现质量问题的后续损失将难以获得索赔。
所以对合同标的物的“现场验收”非常重要,但现场验收不能仅依靠时间上的“现场”验收单个环节,而是需要我们从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那么上述案例中,我们该如何切实地做好“现场验收环节”来规避风险,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呢?
一、事先,合同明确验收标准
1、 验收标准是验收的前提,建议合同中必须列明验收标准,如果验收标准繁琐可以罗列验收标准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2、约定现场验收人员,建议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现场验收的到场人员,以便现场验收的顺利进行。
3、验收不合格的赔偿标准必须明确,建议以违约金的形式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事中,记录现场验收情况
1、准备书面的现场验收记录单,在现场验收的过程中,在验收记录单中写明时间、地点、参与验收人员,最重要的写明每项验收标准对应的验收情况及问题,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2、验收实况记录,比如照片记录,视频记录等
三、保存协商处理凭证
1、保存协商记录,现场验收发现问题后,各方协商处理环节也非常重要,需要我们将协议过程及问题处理的证据及时保存,例如会议记录,聊天记录,或者签订补充书面协议等。
2、留存最终验收合格交接凭证,一方根据验收问题进行整改,最终双方验收合格,那么必须留存验收合格的书面凭证,建议留存由双方签字的书面验收交接单等。
合同履行中,现场验收是否做到位与我们后续合同款项的支付息息相关,也关系到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故现场验收的各个环节我们都必须规范、重视,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我们也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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