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拍运钞车的致命后果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前些年,东莞因为黄色产业问题,被卷入舆论的漩涡。而在最近,它被坊间提及,则是因为一桩命案。

前些年,东莞因为黄色产业问题,被卷入舆论的漩涡。而在最近,它被坊间提及,则是因为一桩命案。
据中新社的报道,结合各大媒体及网友提供的资料,案情轮廓已初步呈现:10月27日,东莞长安镇,江西籍某男子因其电动车被运钞车挂到。心中不忿,一路追着运钞车用砖头砸。运钞的保安用枪将该男子击毙。目前案件已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具体情况尚未确证。
本案一出,网络言论便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保安的做法可以理解,依据相关法规以及职业指南,其行为并无不当。另一派则坚持保安的行为已超过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可以谴责。由此可见,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安击毙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学界一般认为,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结合本案来看,前三点要件是符合的,唯一可能引起争论的是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
根据部分网友的反映,事情的起因在于该男子的电瓶车被运钞车挂到,男子是为了讨一个公道才砸运钞车。
从法理上,男子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不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砸车属于侵害财产权以及人身自由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在国家垄断原则之下,此种程度的救济只能诉诸公权力机关,由公权力机关垄断处理。由此可知,该男子的行为虽情有可原,但超越了私力救济的一般限度,应判定为不法侵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安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的判断,可从一般理性人的立场进行分析。若相关行为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可结合具体条文进行分析。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表面上看,保安的行为似乎符合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问题在于,第五条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使用枪支的前提是:“确有必要”及“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
本案中,使用枪支击毙男子并非“确有必要”,也并非是“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比如说可以先鸣枪示警,或者击打非致命的部位。
按照保安所在公司的官方声明,“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枪倒地男子倒地”,虽然用了“鸣枪示警”一词,但并非是鸣枪示警,亦非击打非致命部位,而是直接击毙。否则,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未中枪。护卫人员再次开枪,肇事男子中枪倒地男子倒地”。
此外,从正当防卫的一般构成上分析,防卫行为必须与目的相适应。生命权是首要的人权,对剥夺生命权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除非确已穷尽手段而无法排除紧迫危险,方可以剥夺生命权的形式进行正当防卫。
终上所述,按照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保安的行为不符合“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之要求,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东莞长安镇,与唐时古都长安齐名,有长久平安之意。一起命案,长安变成“长安乱”,让人不胜唏嘘。亡者已亡,生者犹生。我们期望真相早日水落石出,司法机关不偏不倚,给所有人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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