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期,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载《〈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问题引发了舆论热议。本所袁权律师团队通过分析相关规定的沿革与适用,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等的重点条文进行提示并详细解读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判决案件手续及材料,以期对在港申请执行与在港资产安全提出有价值的参考与启示。
一、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及发展
01、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该安排于1999年3月30日正式实施,内地与香港间司法文书的相互委托送达得以实现。
02、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2008年安排》”)。该安排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和执行已判决民商事案件的主要规定。
03、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2019年安排》”)。该安排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并经香港政府完成相关程序后生效。
04、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载《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下称“《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规则》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
综上,预计《2019年安排》将于2024年初正式实施,取代《2008年安排》。《2019年安排》仍具有程序法属性,配合《条例》、《规则》共同对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和执行已判决民商事案件的手续进行指引。
二、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及发展
01、 适用情形
(1)案件类型: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
(2)文书类型:2024年1月29日及之后作出的、可在内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
02、登记手续
(1)申请登记令:向原审法院申请登记令,并写明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数额和将在香港申请执行的款项数额(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在香港申请执行原判决中的数额),如原审法院需要申请人对申请的费用提供保证的,应当提供保证。
(2)申请作废:申请人可以在登记通知书送达的14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将登记作废;被申请人可以在登记通知书送达的14日内或原审法院允许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将登记作废(如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香港法院或仲裁庭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争议作出判决、裁决的;登记的案件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等情况,登记应当作废)。
(3)在申请作废期间或程序结束前,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4)登记通知书须由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可以采用的送达方式包括当面送达与邮寄送达。
(5)登记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有关登记令的所有详情,申请人姓名(名称)和送达地址,被申请人申请作废的权利及期限。
03、 申请强制执行
(1)已登记的判决可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认可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在香港视该判决为登记该判决当日作出的。
(2)如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出示原审法院就已登记判决作出的任何命令、誓章(类似内地法院执行申请书)。
(3)誓章应包含以下信息:
内容需述明登记的判决是内地民商事判决,且在提出申请当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的数额及申请执行的数额;
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及针对该判决过往申请执行情况;
原审判决作出时是否有缺席审判的情况;
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与财务状况;
如有利息、罚息、费用等述明计算方式与依据;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如申请人为法人,应当写明名称、地址、1名董事或授权代表的姓名、职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4)誓章应包含以下材料:
登记的判决书原件(经原审法院盖章),原审法院发出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为已生效判决;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副本;
如申请人是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法人,应当提供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1名董事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副本;
如申请人是依据香港以外地方法律成立的法人,应当提供证明申请人是按照该地方法律成立的文件副本、1名董事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副本。
以上为《2019年安排》、《条例》、《规则》所规定的内地已生效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手续及材料,不再需要提交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书面管辖协议》;手续简化将会导致申请执行人更便于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内地已生效判决。
由于法律体系不同,上述规定依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废(《2019年安排》中表述为“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的期限与条件内地与香港相关规定的表述不同,在将来的实施中可能会出现两地受理范围的差异,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9年安排》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漫画强制执行
三、在港申请执行与在港资产安全风险
01、《2019年安排》与《条例》扩大了可互相强制执行案件、标的范围
《2019年安排》相较于《2008年安排》拓宽了民商事案件范围,增加了以下案件类型: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判决、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判决: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发布,尚未生效) 第五条 本安排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香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人就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知识产权。
《条例》则对民商事案件范围进行了更宽松的界定,即内地的一个生效判决中只要有部分可以被归类为民商事案件,属于民商事案件的部分亦可以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属于民商事案件的部分亦可以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2022年公布,尚未生效)3.内地民商事判决
(2) 在以下情況下,第(3) 款適用——
(a) 某內地判決就不同事宜作出;及
(b) 在假使就每項該等事宜有各別內地判決作出的情況下,該等各別內地判決中,只有部分判決 (合資格判決 ),而非全部判決,會是第(1) 款所述的內地判決。
(3) 就本條例而言——
(a) 凡某事宜屬合資格判決就之而作出者,該事宜即屬合資格事宜;及
(b) 有關內地判決中就合資格事宜作出的部分,即屬內地民商事判決,猶如就非合資格事宜作出的部分並非載於該內地判決內一樣。
《2019年安排》及《条例》亦扩充了执行标的的范围,可执行的判决内容增加了非金钱判项,即履行行为也将实现两地的互相强制执行;而在金钱判项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惩罚性赔偿也被纳入互相强制执行的范围。
非金钱判项: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发布,尚未生效)第十六条 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包括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
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惩罚性赔偿部分,但本安排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惩罚性赔偿也被纳入互相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发布,尚未生效)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限于根据原审法院地发生的侵权行为所确定的金钱判项,包括惩罚性赔偿部分。
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包括金钱判项(含惩罚性赔偿)、非金钱判项。
综上,《2019年安排》及《条例》的适用范围更涵盖多类不同民商事纠纷的判决,立法本意为鼓励两地更全面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因此预计《2019年安排》及《条例》生效后,将有更多申请人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已生效判决。
02、 《2019年安排》与《条例》简化了管辖权问题
如前文第二节所述,《2019年安排》与《条例》生效后两地互相强制执行将无需提交书面管辖协议。此外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不再要求申请人证明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
此外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发布,尚未生效)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漫画:强制执行
而《条例》对比过往版本,登记作废一节的条件与程序进行了重新规定,这是由于不再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则不必探讨内地的原审法院是否还有管辖权,而香港法院亦不再具有专属管辖权,理顺了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申请执行的管辖权问题。
综上,《2019年安排》及《条例》认可内地原审法院与香港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简化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亦便于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申请执行,故预计《2019年安排》及《条例》生效后,申请人将更易于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已生效判决。
03、《2019年安排》与《条例》无自动适用条款
如香港律政司司长澄清中所述,根据《2019安排》与《条例》规定,内地和香港的判决并不能直接相互适用,而是需要经过审查及登记。
香港法院将从如下角度对判决进行审查: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民商事案件,判决是否已生效,判决是否属于需要被排除的情形,判决是否为《条例》生效当日及以后作出的等。只有符合上述情况的案件经内地原审法院的登记手续后方可适用《2019年安排》与《条例》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是否已生效: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2022年公布,尚未生效)8. 生效的內地判決
(1) 就本條例而言,內地判決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在內地生效——
(a) 該判決可在內地強制執行;及
(b) 該判決符合以下說明——(i) 該判決屬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內地判決;
(ii) 該判決屬由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內地判決;或
(iii) 該判決屬由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內地判決,而——
(A) 按照內地法律,不准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或
(B) 按照內地法律,對該判決上訴的限期已屆滿,而無人提出上訴。
(2) 第(1)(b)(i)、(ii) 或 (iii) 款所述的內地判決,包括按照內地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內地判決。
内地生效判决的登记手续与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手续具体可见前文第二节。
针对是否选择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问题,除手续及审核标准外,还受法律规定的时间效力影响:内地法院是否已作出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若裁判文书已作出或预计将在2024年1月29日前作出,则并不适用《2019年安排》与《条例》,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仍需遵守《2008年安排》,提交书面管辖协议,且存在适用范围较狭窄、复杂案件被认定不属于民商事案件的风险。若预计裁判文书将在2024年1月29日后作出,则适用《2019年安排》与《条例》,登记与申请执行情况更明确和可预测。
综上,在《2019年安排》与《条例》生效后,尽管内地已生效判决在香港申请执行较过去更为便利,但是仍有审查与登记手续,依旧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04、《2019年安排》与《条例》无共享司法信息条款
内地已生效判决在香港申请执行过程中,由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限制,申请人不能向香港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而是需要在申请执行之时,在誓章中写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自行向香港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这一规则体现了香港作为普通法系地区重视私有财产保护的传统,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保护了在港资产,对于申请人而言则增加了调查的负担。
在誓章中写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自行向香港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2022年公布,尚未生效)9.關乎登記申請的誓章:規定支付款項或履行作為 ( 分期支付或履行除外 ) 的內地判決
(2) 支持上述申請的誓章的宣誓人,亦須在該誓章述明,盡其所知或所信——
(a) 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士的財產的詳情,以及該人的財務狀況 ( 視情況所需而定 ):根據內地法律,可針對該人強制執行上述判決;
针对是否选择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问题,亦需考虑是否已掌握被申请人真实、具体的财产线索,以控制跨区域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费用和时间成本。
文章参考附件:



附件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附件二:《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附件三:《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
以上为本所就内地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相关实务问题之分析。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致力提供有智慧的法律服务方案,帮助客户及时、准确地识别相关法律风险并提供合规能力提升与案件诉讼代理服务。本所已具备大量资产处置与执行案件代理经验,如有需要,本所袁权律师团队亦可参与相关法律服务与诉讼代理工作,并将持续分享跨区域执行相关法规动态与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欢迎联系、开展深度合作。
近期,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载《〈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问题引发了舆论热议。本所袁权律师团队通过分析相关规定的沿革与适用,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等的重点条文进行提示并详细解读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判决案件手续及材料,以期对在港申请执行与在港资产安全提出有价值的参考与启示。
一、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及发展
01、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该安排于1999年3月30日正式实施,内地与香港间司法文书的相互委托送达得以实现。
02、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2008年安排》”)。该安排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和执行已判决民商事案件的主要规定。
03、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2019年安排》”)。该安排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并经香港政府完成相关程序后生效。
04、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载《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下称“《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规则》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
综上,预计《2019年安排》将于2024年初正式实施,取代《2008年安排》。《2019年安排》仍具有程序法属性,配合《条例》、《规则》共同对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和执行已判决民商事案件的手续进行指引。
二、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及发展
01、 适用情形
(1)案件类型: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
(2)文书类型:2024年1月29日及之后作出的、可在内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
02、登记手续
(1)申请登记令:向原审法院申请登记令,并写明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数额和将在香港申请执行的款项数额(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在香港申请执行原判决中的数额),如原审法院需要申请人对申请的费用提供保证的,应当提供保证。
(2)申请作废:申请人可以在登记通知书送达的14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将登记作废;被申请人可以在登记通知书送达的14日内或原审法院允许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将登记作废(如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香港法院或仲裁庭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争议作出判决、裁决的;登记的案件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等情况,登记应当作废)。
(3)在申请作废期间或程序结束前,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4)登记通知书须由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可以采用的送达方式包括当面送达与邮寄送达。
(5)登记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有关登记令的所有详情,申请人姓名(名称)和送达地址,被申请人申请作废的权利及期限。
03、 申请强制执行
(1)已登记的判决可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认可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在香港视该判决为登记该判决当日作出的。
(2)如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出示原审法院就已登记判决作出的任何命令、誓章(类似内地法院执行申请书)。
(3)誓章应包含以下信息:
内容需述明登记的判决是内地民商事判决,且在提出申请当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的数额及申请执行的数额;
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及针对该判决过往申请执行情况;
原审判决作出时是否有缺席审判的情况;
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与财务状况;
如有利息、罚息、费用等述明计算方式与依据;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如申请人为法人,应当写明名称、地址、1名董事或授权代表的姓名、职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4)誓章应包含以下材料:
登记的判决书原件(经原审法院盖章),原审法院发出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为已生效判决;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副本;
如申请人是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法人,应当提供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1名董事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副本;
如申请人是依据香港以外地方法律成立的法人,应当提供证明申请人是按照该地方法律成立的文件副本、1名董事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副本。
以上为《2019年安排》、《条例》、《规则》所规定的内地已生效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手续及材料,不再需要提交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书面管辖协议》;手续简化将会导致申请执行人更便于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内地已生效判决。
由于法律体系不同,上述规定依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废(《2019年安排》中表述为“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的期限与条件内地与香港相关规定的表述不同,在将来的实施中可能会出现两地受理范围的差异,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9年安排》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漫画强制执行
三、在港申请执行与在港资产安全风险
01、《2019年安排》与《条例》扩大了可互相强制执行案件、标的范围
《2019年安排》相较于《2008年安排》拓宽了民商事案件范围,增加了以下案件类型: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判决、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判决: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发布,尚未生效) 第五条 本安排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香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人就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知识产权。
《条例》则对民商事案件范围进行了更宽松的界定,即内地的一个生效判决中只要有部分可以被归类为民商事案件,属于民商事案件的部分亦可以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属于民商事案件的部分亦可以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2022年公布,尚未生效)3.内地民商事判决
(2) 在以下情況下,第(3) 款適用——
(a) 某內地判決就不同事宜作出;及
(b) 在假使就每項該等事宜有各別內地判決作出的情況下,該等各別內地判決中,只有部分判決 (合資格判決 ),而非全部判決,會是第(1) 款所述的內地判決。
(3) 就本條例而言——
(a) 凡某事宜屬合資格判決就之而作出者,該事宜即屬合資格事宜;及
(b) 有關內地判決中就合資格事宜作出的部分,即屬內地民商事判決,猶如就非合資格事宜作出的部分並非載於該內地判決內一樣。
《2019年安排》及《条例》亦扩充了执行标的的范围,可执行的判决内容增加了非金钱判项,即履行行为也将实现两地的互相强制执行;而在金钱判项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惩罚性赔偿也被纳入互相强制执行的范围。
非金钱判项: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发布,尚未生效)第十六条 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包括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
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惩罚性赔偿部分,但本安排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惩罚性赔偿也被纳入互相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发布,尚未生效)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限于根据原审法院地发生的侵权行为所确定的金钱判项,包括惩罚性赔偿部分。
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包括金钱判项(含惩罚性赔偿)、非金钱判项。
综上,《2019年安排》及《条例》的适用范围更涵盖多类不同民商事纠纷的判决,立法本意为鼓励两地更全面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因此预计《2019年安排》及《条例》生效后,将有更多申请人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已生效判决。
02、 《2019年安排》与《条例》简化了管辖权问题
如前文第二节所述,《2019年安排》与《条例》生效后两地互相强制执行将无需提交书面管辖协议。此外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不再要求申请人证明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
此外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发布,尚未生效)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漫画:强制执行
而《条例》对比过往版本,登记作废一节的条件与程序进行了重新规定,这是由于不再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则不必探讨内地的原审法院是否还有管辖权,而香港法院亦不再具有专属管辖权,理顺了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申请执行的管辖权问题。
综上,《2019年安排》及《条例》认可内地原审法院与香港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简化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亦便于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申请执行,故预计《2019年安排》及《条例》生效后,申请人将更易于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已生效判决。
03、《2019年安排》与《条例》无自动适用条款
如香港律政司司长澄清中所述,根据《2019安排》与《条例》规定,内地和香港的判决并不能直接相互适用,而是需要经过审查及登记。
香港法院将从如下角度对判决进行审查: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民商事案件,判决是否已生效,判决是否属于需要被排除的情形,判决是否为《条例》生效当日及以后作出的等。只有符合上述情况的案件经内地原审法院的登记手续后方可适用《2019年安排》与《条例》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是否已生效: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2022年公布,尚未生效)8. 生效的內地判決
(1) 就本條例而言,內地判決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在內地生效——
(a) 該判決可在內地強制執行;及
(b) 該判決符合以下說明——(i) 該判決屬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內地判決;
(ii) 該判決屬由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內地判決;或
(iii) 該判決屬由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內地判決,而——
(A) 按照內地法律,不准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或
(B) 按照內地法律,對該判決上訴的限期已屆滿,而無人提出上訴。
(2) 第(1)(b)(i)、(ii) 或 (iii) 款所述的內地判決,包括按照內地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內地判決。
内地生效判决的登记手续与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手续具体可见前文第二节。
针对是否选择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问题,除手续及审核标准外,还受法律规定的时间效力影响:内地法院是否已作出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若裁判文书已作出或预计将在2024年1月29日前作出,则并不适用《2019年安排》与《条例》,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仍需遵守《2008年安排》,提交书面管辖协议,且存在适用范围较狭窄、复杂案件被认定不属于民商事案件的风险。若预计裁判文书将在2024年1月29日后作出,则适用《2019年安排》与《条例》,登记与申请执行情况更明确和可预测。
综上,在《2019年安排》与《条例》生效后,尽管内地已生效判决在香港申请执行较过去更为便利,但是仍有审查与登记手续,依旧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04、《2019年安排》与《条例》无共享司法信息条款
内地已生效判决在香港申请执行过程中,由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限制,申请人不能向香港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而是需要在申请执行之时,在誓章中写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自行向香港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这一规则体现了香港作为普通法系地区重视私有财产保护的传统,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保护了在港资产,对于申请人而言则增加了调查的负担。
在誓章中写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自行向香港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2022年公布,尚未生效)9.關乎登記申請的誓章:規定支付款項或履行作為 ( 分期支付或履行除外 ) 的內地判決
(2) 支持上述申請的誓章的宣誓人,亦須在該誓章述明,盡其所知或所信——
(a) 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士的財產的詳情,以及該人的財務狀況 ( 視情況所需而定 ):根據內地法律,可針對該人強制執行上述判決;
针对是否选择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问题,亦需考虑是否已掌握被申请人真实、具体的财产线索,以控制跨区域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费用和时间成本。
文章参考附件:



附件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附件二:《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附件三:《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
以上为本所就内地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相关实务问题之分析。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致力提供有智慧的法律服务方案,帮助客户及时、准确地识别相关法律风险并提供合规能力提升与案件诉讼代理服务。本所已具备大量资产处置与执行案件代理经验,如有需要,本所袁权律师团队亦可参与相关法律服务与诉讼代理工作,并将持续分享跨区域执行相关法规动态与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欢迎联系、开展深度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