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份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包括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和其他措施。
在四项措施当中,迁出令出现在大众视野中的频率不高。今天我们就一起探讨实践中迁出令的实施情况如何,以及下一步如何做得更好。
01保护令的四项措施当中,迁出令的适用比例最低
根据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之前发布的大数据报告,迁出令的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低。其中据2018年的报告反映,申请人迁出令的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为 31%,2020年的报告显示,这一数据为 45%。
02适用迁出令的个案中,法官思路可圈可点
笔者仔细研读了这几十个迁出令获准的案例,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少法院将考量的重点放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或者“有利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等立足点上,完全契合《反家庭暴力法》设置迁出令的本意和要旨。
如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闽0921民保令1号,和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黔0222民保令5号,均提及核准迁出令的原因系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预防家暴的发生。
2.有的法院将考量的重点放在分开居住,可避免矛盾激化,甚至和冷静期的设置结合起来,也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思路。
如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渝0116民保令3号,法院认为“暂让双方分开居住,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桂0981民保令7号,法院认为“在双方矛盾较大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迁出住所有利于减少冲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笔者也留意到,还有些案例当中法院将准予迁出令的理由描述为“让双方暂时分开居住,以有利于缓和紧张关系”,“或许有利于双方改善夫妻关系”,就显得有些画蛇添足了。【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渝0116民保令3号,和(2018)渝0116民保令4号】
03更多的案件:为什么不支持迁出令?
在不支持迁出令请求的案例中,有部分法院在裁判文书当中并未对不准予迁出令的原因作出回应,也就是在裁定书的“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中干脆没有提及申请人的此项诉求。此外,还有一些法院虽提及当事人的迁出令要求,但在裁定书中仅简单回应,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就予以驳回。
在有明确说理的案例当中,笔者发现,影响法官支持迁出令请求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被申请人有无地方居住是影响法院裁判的一个主要原因。
很多的裁判文书中表述,“现所住房屋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唯一的居住地”【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陕0902民保令16号】。
有的表述为“鉴于双方目前居住情况,不具备被申请人迁出的现实条件”【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沪0120民保令2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沪0112民保令5号、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皖0203民保令1号】
此外,笔者还留意到,甚至还有的法院将为被申请人解决居住问题视为申请人获准迁出令的一个必要条件,如申请人不能满足该条件,则诉求难以获得支持。如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皖0826民保令2号,法院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住所为其个人所有,亦未提交夫妻二人是否有其他共同住所的证据”,故申请人的诉求“不符合法定条件”。
2.唯一住所不行,住所太多也是问题。
上文提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有一个住所不行,但并不意味着住所多,法院就一定核准迁出令的申请,这时不核准的理由是:“夫妻名下不止一套房产,双方可自行协商选择如何居住”【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06民保令2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2民保令7号】
3.房屋产权系双方共有,尚未分割完毕,迁出令的请求超纲了。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往往是家庭成员关系,其中绝大部分是夫妻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迁出涉及的房屋也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不少法院以房屋产权尚不明确为由,不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迁出令主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桂0105民保令2号,法院认为,对申请人提出要被申请人迁出房屋的申请,“因诉争房屋尚未进行分割,需另案主张,因此对该项申请不予支持”,这明显是混淆了迁出令与主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用场景。
此外,也有的法院直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迁出的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沪0110民保令2号。
4.被家暴搬走 = 迁出令不获支持 = 离婚分不到房子?
研读案例过程中,笔者发现还有一种情形,虽然并不多见,但非常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那就是申请人在提出保护令申请之前,因遭受家庭暴力已经主动搬离原居所的情况,反而在之后法院的裁决中形成了对申请人不利的因素。
如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陕0117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在一起居住生活,故对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但事实是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无奈之下从住所搬出,其后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如此反成为迁出令不能获得支持的原因,岂非违背了制度设计初衷,反而让违法者受益了呢?
由此,笔者还联想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也有类似的倾向性。仍然拿上面的案子举例,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取得被申请人目前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居住现状是否会、或者是否应当成为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一个考量因素呢?
04不做备胎:迁出令怎样能做得更好?
梳理了迁出令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再来看看怎样才能做得更好。
1.简单问题不需要复杂化:迁出令到底是做什么的?
解决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是要明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中规定迁出令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毫无疑问,在于通过限定分开居住,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其根本目的。那么,在此目的之下,违法者的权利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根本原则。
2.不回避问题:迁出令处分的是当事人的什么权利?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诉讼保全措施,笔者认为,迁出令仅是特定情形之下,对当事人特定房屋使用权的一种限制措施,且是有期限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为了保护一种更重要、更具有紧迫性的权利而对其他主体的权利做出限制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迁出令的诉求超纲,或者责令迁出会损害被申请人的所有者权益等问题本不应该在考虑之列。
3.还应更细致:迁出令还应完善什么内容?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迁出令的描述往往采用极简风,直接表述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有个别的法院在判项中加上了XX日内迁出住所的时间限制,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具体内容是应当予以考虑的呢?
笔者认为,除了迁出的时限之外,还应明确迁出令持续的时间。同时,针对双方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被申请人迁出住所产生的居住费用是否需由申请人承担的问题,也宜在保护令中加以明确。
4.期待更全面:除了迁出令之外,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还有哪些期待完善的具体内容?
除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当中明确规定的四项具体措施之外,笔者认为,保护令的内容还应当包括:
(1)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和承担家庭的必要开支,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等。
(2)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3)针对子女的探望问题,因为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暂时不适宜探望子女的,可明确禁止;对于适合探望的,应当明确具体的探望方式及探望频率等。
家庭暴力,我们绝不容忍。四年来,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始终站在反家暴的一线,用我们的专业和热忱守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的有力武器之一,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迁出令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项重要措施,也将为阻断家暴、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发挥更大的效能。
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迁出令还只是个备胎?
作者:李小非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2016年3月份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包括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和其他措施。 在四项措施当中,迁出令出现在大众视野中的频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