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会有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赠与、虚假交易、虚假诉讼等形式,将名下财产转移,造成被执行人有房住有车开,但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
作为申请执行人,该如何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呢,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探讨三种实务应对方案。
01、方案1:行使撤销权
1.案例索引
甲与A、B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再112号
2.案情概述
A与B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小区房屋一套,办理并取得该房屋“两证”。
自2013年9月起,A陆续多次向甲借款,借款尚未清偿。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于2018年1月15日在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目前所住青翠苑房产一套系B父母所购,A自愿放弃该房的所有权,此房归男方B所有。夫妻无共同产生的债务。各自个人的债权债务由各人处理解决。”
B据此协议将该房屋权属由B、A共同共有变更为B单独所有,2018年3月下旬,B将上述房屋作价100万元卖给案外人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3.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A在明知欠付甲大量款项时,还将其享有份额的案涉房产全部归于B一人所有,其行为明显导致其偿债能力大为减弱,故甲主张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青翠苑房产归B所有”的约定条款的诉求应予支持。
4.撤销权方案解析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子女或他人名下,或者被执行人承诺放弃财产性权益,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延长债权到期时间等情形,债权人均可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撤销权的行使要求申请执行人拥有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转让财产是无偿的,且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或是债务人延长债权期限无正当理由,目的是为了逃避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无法行使撤销权的特殊情况,如被执行人虽有转移财产行为,但未能证明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等条件作为对价的;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前的,均不得撤销。
特别提醒:
撤销权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02、方案2: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1.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2012)民四终字第1号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案情概述
瑞士吉嘉公司与金石集团因买卖大豆,仲裁过程中于2005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确认金石集团向嘉吉公司支付1337万美元。
2006年5月8日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金石公司作价2569万人民币将金石公司资产转让给田源公司。2008年2月21日田源公司与漳州开发区汇丰贸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上述资产转让给汇丰公司。
经查金石集团、田源公司、汇丰公司控制人均为王政良、王晓莉、王晓琪、柳锋,其中王政良与王晓琪、王晓莉为父女关系,柳锋与王晓琪为夫妻关系。
由于金石集团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吉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确认金石公司与中纺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金汇丰公司与中纺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3.裁判结果
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田源公司与汇丰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嘉吉公司利益的合同。
确认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后更名为中纺福建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田源公司与汇丰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汇丰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金石公司返还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纺福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金石公司返还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房屋、设备。
4.确认合同无效方案解析
实务中,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恶意订立合同将名下财产支付给第三人,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或是债务人与合同相对人通过虚假买卖合同等形式,虚构债务,逃避执行。
诉请合同无效,需要被执行人与第三间之间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双方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债权人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或虚假意思表示,实务中举证难度较大,建议申请执行人聘请专业律师收集和准备证据。
03、方案3:追加被执行人
1.案例索引
毛海兰与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2年第4辑(总第82辑)
2.裁判要旨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钢结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股东也就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因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其出资;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
由于公司的财产遭到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里的“开办单位”,实际上是指企业的投资者。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天工集团为申请执行人毛海兰申请执行钢结构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和无偿占有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3.追加被执行人方案解析
在实务中,常遇到的抽逃出资主要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这四种法定行为。
债权人作为举证弱势一方,因此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可,如通过申请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公司银行流水来查实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股东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股东出资通过间接方式由公司转划入股东名下;股东抽回货币资本,将未经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不足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补账等证据事实。
只要举证达到产生合理怀疑,是否完成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就由债权人转移到了股东一方,股东必须对未抽逃出资的事实进行举证。此时举证不能,将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就可以追加、变更其为被执行人。
04、郧和律所实务建议
1、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自然人,应当先了解对方婚姻、信用等情况,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避免夫妻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如果对方是法人,应对其经营、股权、出资和信用情况进行必要调查,减少相应法律风险。
2、在诉前或诉中应当尽快办理财产保全,保障判决的履行,判决生效后应尽快向法院申请执行,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3、在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形下,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收集证据,采取如前所述的相应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恶意转移财产?三种方案支招与“老赖”斗法
作者:汤锦涛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务中,会有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赠与、虚假交易、虚假诉讼等形式,将名下财产转移,造成被执行人有房住有车开,但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