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小妙招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什么是“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

一、什么是“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二、律师代理共同诉讼的“风险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当事人较少是,律师面临的沟通问题与资料收集问题尚且较小。但若代理几十甚至上百人的共同诉讼时,代理律师将会面临巨大的沟通与资料整理收集工作。尤其是当事人较多,年龄跨度大,在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案件、要求提供资料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沟通障碍。
另,在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过程中,开庭前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整理梳理,对资料的筛选以及要求补充都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资料的准确完整,是为后期证据目录的制作以及开庭、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保障的前提。所以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做到有效的档案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三、共同诉讼妙招
1、“联系人”
律师代理共同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有时甚至需要同时面对几十甚至上百位客户。于是在当事人中选择一名合格的“联系人”十分重要。首先,联系人是当事人中的一员,其与其他当事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对案件事实了解也较为透彻,沟通起来较为方便。其次,联系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更为紧密,沟通更为顺畅。另外,由于律师往往工作繁忙,再加上各种会议开庭工作,经常会有无法及时回复消息的情况,所以“联系人”至关重要。
2、“资料收集”
资料问题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事项。即使案件事实较为简单,但是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资料的数量也是相对之多。在案件代理前期,资料的收集是后期律师工作的基础。若在前期资料收集的过程中能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做好有效的资料管理工作,律师的后期工作量会大大减轻,否则代理律师会在证据整理的过程中陷入各种文件资料的海洋之中,并且极易出现错误。
1.制作资料清单
所以在代理共同诉讼案件过程中,前期资料的收集一定要安排专门的团队成员与选定好的当事人联系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制作资料清单。律师在制作好资料清单之后,先将资料清单发送给“联系人”,并对其提出的疑问进行充分的解答,使其对资料清单得到充分理解。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与“联系人”共同与其他当事人进行沟通,解答其他当事人对资料清单的疑问。在其他当事人对资料清单无疑问后,组织所有当事人在约定好的时间,按照代理律师的要求提交资料,并在资料收集过程核对资料与清单是否一致,避免后期重复返工。
2.团队专人对资料进行梳理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安排团队专门人员对资料进行整理,并一一核对资料准确性。对于缺失、错误资料与“联系人”沟通,要求其他当事人尽快补充,并提交至固定邮箱。在资料全部提交完毕之后,应当尽快对资料进行扫描归入电子档案,然后将纸质版资料装袋后放置于固定地方,并将电子版资料提供给案件其他律师。团队其他律师在需要资料时一律通过电子版进行检索,一方面可以提高移动办公能力,另外也能保证资料的安全性。
3、“制作统计表”
共同诉讼资料繁多,制作各项统计表格可以极高的提升办公效率。比如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制作当事人资料提交统计表,在表格中明确注明当事人姓名、当事人联系方式、资料提交时间、资料提交情况等信息。但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控纸质资料、电子档案、统计表的统一性与准确性。完整、正确的统计表可以为后期团队律师工作提供极大便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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