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狗,谁来赔?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典型案例:郑仁人与骆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典型案例:郑仁人与骆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案号【(2017)浙0681民初8064号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日,骆红梅驾驶浙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区方向驶往枫桥镇方向,23时55分许,途经绍大线诸暨市地方,与郑仁人所有的宠物狗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骆红梅驾车驶离现场。郑仁人受伤的宠物狗被送至诸暨市诚宠物医院医治,共花去医疗费14656元,对于郑仁人的经济损失,骆红梅认为其宠物犬未办理狗证且未栓绳,拒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二、主要争议焦点
1、 “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知,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素: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的发生空间是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是车辆的过错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对本案“车撞狗”案件而言,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与狗相撞后,一般会造成狗被撞死或撞伤、车辆受损等,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撞死应当属于财产损失。同时,事故有时会造成车辆一方人员伤亡。因此,本案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属交通事故,故本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 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的当事人?
“车撞狗”案件中将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般没有争议,关键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
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以杭州为例,《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第十一条(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 ,不得出户;狗主人因狗上路未牵引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其主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应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3、 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当事人责任?
江苏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款之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轧、剐蹭,造成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在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中,郑仁人作为饲养狗的主人,对狗应当尽到基本的看管、约束义务。虽然道路系为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所设,郑仁人未能看管好其所有的狗,任其窜至公路,与往来的车辆发生事故,其应当承担本案的大部分责任。
故带宠物犬出门时,一定要加强狗的监管,不要让其在道路上乱跑,特别是在车辆行驶的道路上,要将宠物犬固定在某个特定的空间内,防止意外发生。本案系原告牵引不当致狗与车相撞所致,郑仁人未尽到对自己饲养物的监管责任,骆红梅无违章行为,对突然蹿出的狗无法预见,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4、 狗主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由于骆红梅在人民保险公司上有保险,且本纠纷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因为未办理狗证,未能提供血统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对于狗的价值,仅能够以普通狗的市场价予以认定。先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骆红梅予以赔偿。
三、 案件处理成效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应予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对于本案原告郑仁人的合理损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因被告骆红梅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尚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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