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强以及女性地位的提高,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形成婚约后,彩礼、“三金”等财物的赠与与索取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一旦解除婚约,就经济往来容易产生纠纷。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标的金额增幅较大、案件情形愈发复杂。笔者也审理了多起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现将该类案件的现状、成因、特点、问题、对策等相关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现状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按照风俗习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某些合意预约。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因经济往来而产生的纠纷。
(一)单纯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形:1.男女双方形成了婚约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2.男女双方按照当地或宗教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3.男女双方形成了婚约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的。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1.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2.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遇到以上情形,一方诉至法院,要求与另一方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首饰或其他财物的返还问题。目前,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涉及“三金”等首饰及其他财物的返还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些认为是索取,有些认为是赠与,有些认为应当返还,有些认为不应返还,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有各自的道理。
(四)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历史因素。据我国史书记载,聘娶婚事始于伏羲,大备于周。西周始创的“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婚嫁规定了完备的结婚程序礼仪,其中前四项为订婚礼仪。由于悠久的文化、法律、习俗传承、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的心理认同,婚约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俗和人情礼仪,在现代生活中仍具有蓬勃的生命力。
(二)社会因素。现代婚约是建立在未婚成年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以双方感情发展变化为基线而达成的欲共同缔结婚姻的合意。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社会成因,主要有以下四点:1.由于家庭暴力、婚外情、闪婚、闪离等负面社会现象增多,给付彩礼、“三金”等财物,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男女双方互表爱意与尊重、缔结婚姻的诚意履行、组建家庭的经济能力、佐证婚姻信用的财产担保,意在预防婚姻儿戏化,维护婚姻稳定性。2.人口流动性较大。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青年男女背井离乡、外地工作,继而分居异地,造成情感不稳固,容易因各种矛盾解除婚约。3.早婚现象仍时有发生。这样的婚约男女当事人心理尚未成熟,草率缔结婚约,加之不少在溺爱中长大、骄纵成性,因处理不好家庭问题而解除婚约。4.个别地方男女比例失调。个别大龄青年以大额彩礼等财物促成婚姻。这样的婚姻关系,基础不牢,容易解体并引发婚约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成因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密不可分。
(三)观念因素。造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笔者认为,主要在观念因素上:1、彩礼、“三金”等财物给付标准的不断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盲目拜金、攀比、虚荣、从众、善变、自私、狭隘等不良社会心理有关。一些男方家庭认为给付高彩礼、贵重物品,显得财大气粗、家兴财旺。一些女性家庭担心男方薄情、负心,想通过高额彩礼、财物提前给男方施加“下马威”,以警示男方珍惜、重视女方;一些女性认为高额彩礼、财物不仅可以抬高自己身价,还能为父母挣足面子,引得人群羡慕、敬佩;一些女性系出寒门,想通过彩礼等财物改变家境;当然,还有个别人以骗婚敛财为目的,财物到手后便溜之大吉。2.心态浮躁,闪婚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男女青年经人介绍,双方并不了解,相处时间较短,加之家庭压力,便草率形成婚约关系,甚至发生性关系或同居,而后便发现性格等方面不和,又缺乏沟通,便急于解除婚约。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事实还原难。产生婚约财产纠纷后,男女双方就是否给付彩礼、财物,给付的金额,往往各执一词,双方提供证据不全或证据证明效力较低,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二)案件调解难度大。此类案件,不仅涉及男女双方当事人,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有时还涉及介绍人、送财物的人,具体情况错综复杂,既有法律问题,又有地方风俗习惯、人情事理、道德评价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诉至法院前,通常是双方家庭已经沟通、协商过,但因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升级到争吵、打骂的情形,才诉至法院处理时,情绪较激动,矛盾较尖锐,调解工作难度加大。
(三)案件上诉率高。基于以上两个特点,法院判决后,致使当事人矛盾更加尖锐和对立,双方当事人会以返还彩礼、财物数额少或多为由,提起上诉。
(四)案件执行困难多。主要表现在:1.由于双方的矛盾激化,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予配合;2.从起诉到判决,从一审到二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阶段无可执行的财产;3.被执行人本身无业、无经济来源、无财产,加剧了执行难度。
四、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彩礼、财物的给付主体、接收主体、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彩礼、财物的给付与接收行为,不仅仅在婚约的男女双方之间直接发生,往往涉及男方的父母、婚姻介绍人、女方的父母。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应当视具体案情具体处理:1.给付的财产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由女方个人接收并使用的,以男方为原告、女方为被告;2.给付的财产是男方个人财产,接收后由女方及其父母共同占有、使用的,以男方为原告,女方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由女方及其父母共同或按份额承担责任;3.给付的财产是男方家庭共同财产,由女方个人独自控制、占有、使用的,应当以男方及其父母为共同原告,以女方为被告。男方的父母享有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4、给付财产是男方家庭共同财产,接收财产由女方及其父母共同占有、使用的,以男方及其父母为共同原告,以女方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男方及其父母共同享有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由女方及其父母共同或按份额承担责任。
(二)关于证据的采信。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之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证言:1.婚姻介绍人,即媒人的证言;2.一方当事人亲属、朋友的证言。媒人一般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利害关系,其所做的证言客观程度较高,审判实践中,对媒人的证言采信程度较高。而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一方或其亲属直接向另一方给付彩礼、“三金”等财物,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不认可收受彩礼等财物,或对彩礼金额有异议,一方对彩礼等财物的证据收集难度加大。若多个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却无其他证据佐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再适用证据的补强规则,是否加重了主张返还彩礼方的举证责任,有强人所难之处。
(三)关于彩礼、“三金”等财物返还的条件、比例等问题。我国目前在审理该类案件,对于彩礼的范围、“三金”等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返还的比例、返还的方式、相应条件下可以不返还的情形等相关问题仍不明确。彩礼到底包括哪些?彩礼确定后,如何返还、按什么比例返还等诸多问题出现不同的意见。特别是订立婚约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甚至同居,此种情况返还财物更是意见各异。
五、应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应当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尽快完善,关于彩礼、“三金”及其他财物的返还情形、范围、比例、不返还情形等问题,更加具体、明确和细化,使得群众行为有法指引,法院审理有法可依。
(二)司法方面。1.司法能动必不可少。基层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通过公开审理、以案释法,发动群众旁听庭审、征询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或善良风俗予以采纳,统一裁判尺度,增强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统一群众的法律认知、是非观念。从思想源头预防、减少此类纠纷,有效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2.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兼顾当地风俗民情,加大调解力度。我区少数民族较多,尤其是回族,要结合伊斯兰宗教信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方式、多角度、全方位进行调解,尽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坚持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对于婚约的履行多数依靠道德来约束,在解决此类纠纷,应就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适用的法定原则,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延续该原则,符合法律精神,同时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以及社会精神文明的构建。
(三)社会方面。增强社会干预合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司法机关、妇联、团委、基层组织应高度重视法律、道德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男女平等、自由恋爱、移风易俗、崇德尚俭、新事新办的健康社会婚约价值,深入开展送法、送公益下基层工作,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发放普法知识手册、健康报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性健康知识等活动,坚决根除男尊女卑、买卖婚姻等封建腐朽思想,引导群众注意证据保存,防范“隐形骗婚”,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发挥社会正能量,宣传、表彰移风易俗、婚事简办的先进光荣事迹,惩戒、曝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典型违法案例,弘扬我国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新风尚,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文明、健康的婚恋观、家庭观和生活观,激励青年男女自尊、自爱、自立、自强、自省、自励!
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探讨
作者:马艳来源:平罗县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强以及女性地位的提高,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形成婚约后,彩礼、“三金”等财物的赠与与索取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一旦解除婚约,就经济往来容易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