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追求真爱还是自掘坟墓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在很多地区甚至超过了结婚率。虽然离婚的原因五花八门,甚至有些很奇葩,但不可否认,有一个原因占据了非常大的比重,那就是——婚外情。

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在很多地区甚至超过了结婚率。虽然离婚的原因五花八门,甚至有些很奇葩,但不可否认,有一个原因占据了非常大的比重,那就是——婚外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一说,因此当前社会如果存在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均以同居关系论处。通常情况,如果已婚的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可以认定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一种,这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可能将会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然我国民事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法律关系,但并不代表所有的婚外情都不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且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因此,行为人已经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只要触犯任何一项就构成重婚罪。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婚外情基本都是未办理登记结婚的,故在此主要分析事实婚姻涉及到的刑事犯罪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不难理解上述两个行为的达成,都需要以结婚为要件,而这里所述的“结婚”不仅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高庭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及法院审理思路认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刑法对重婚行为的认定与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相矛盾,因此带来司法实践中针对“事实婚姻”存在有“民法解释”和“刑法解释”的后果。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民事行为中不存在事实婚姻,只承认同居关系;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却认可为有效的婚姻关系,也就是承认了事实婚姻这一法律关系,并将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夫或妻任何一方在生活中违反忠诚义务,有配偶的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虽然在民事法律上不会导致“事实婚姻”这一法律后果,但是在刑事法律中,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构成重婚罪。高庭律师提醒,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如果属于受害方,除了运用民事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之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另一方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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