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四)本规则第八章对简易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适用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所谓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的,二者在仲裁庭组成人数、相关程序的时间要求等方面,均有一些不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首先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北仲是以案件争议金额来确定案件适用的程序。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则适用简易程序,此处“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包含本数,即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此时当事人需要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反之,如果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这种情况下仲裁费用会予以减收。
另外,本规则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对简易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则应当适用第八章而非第七章“简易程序”的规定。也就是说,国际商事简易程序的内容统一在第八章进行规定,第七章“简易程序”仅涉及国内案件简易程序的内容。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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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五十三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