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时事热点解读(10.31-11.6)

来源: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1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春雷解读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条文增至202条,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禁止非法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2.就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3.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依然是6岁。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获法人资格。
2 《电影产业促进法》(三审稿)提请审议
10月3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春雷解读
《电影产业促进法》(三审稿)以下新内容值得关注:
1.加强对电影业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虚报票房的,将受到5-50万元或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电影放映。
3.鼓励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
3 最高院、国土资源部下发意见,共促执行工作
11月2日,最高院发布,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
►春雷解读
1.《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不动产信息的共享和查询系统。
2.已建立“点对点”不动产信息网络查询机制的地区,应尽快完成与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未建立的地区,要优先在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开展试点。
3.最高院将汇总各级法院的查询申请,统一提交至相应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查询后反馈。
4.查询及反馈的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坐落、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以及抵押、查封、地役权等信息。
4 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决议,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
11月3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切实落实上海市房地产调控精神,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决议》。
►春雷解读
《决议》要求:
1.对购房首付资金的来源加强审查。
2.强化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3.审慎评估借款人家庭偿债能力。
4.严禁变相规避调控政策和住房信贷管理规定。
5 发改委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
11月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
►春雷解读
1.受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的管辖原则。
2.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向网络交易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
3.网络交易平台应在收到协查文书2个工作日内,提供电商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资料。
4.网络交易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信息的,由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6 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11月3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春雷解读
1.新《办法》明晰了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就危化品的属地监管责任。
2.新《办法》细化了19个行政管理部门,在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环节中的管理职责。
3.新《办法》规定了依法公开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及人员的违法信息,并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7 上海法院执行案件大数据管理系统启用
11月3日,上海高院召开执行信息化新闻发布会,上海法院执行案件大数据管理系统首次亮相。
►春雷解读
1.2016年1月至10月,上海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09189件,同比上升8.87%;结案103930件,同比上升7.75%;实际执行到位582.97亿元、实际执行率62.63%,同比上升8个百分点。
2.上海执行案件大数据管理系统包括八个子系统,即:执行流程管理、执行查控、执行案款、执行威慑、执行公开、移动执行、执行监督、执行指挥管理系统,具有近100项功能。
3.上海法院将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划分为37个关键节点,并建立执行大数据分析系统,全方位掌握被执行人的社会关系、消费情况、出境出差、户籍与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8 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春雷解读
1.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及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
2.服务提供者和发布者应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3.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应建立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黑名单管理制度。
4.禁止利用互联网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活动。
5.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9 最高检出台《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11月4日,最高检发布《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春雷解读
1.检察微信公众号分为两类,即检察机关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检察人员的微信公众号。各级检察机关已开通微信公众号3800余个,发布微信作品100余万篇,拥有粉丝数量520余万人。
2.检察微信公众号不得开展商业营销等活动、不得发表与检察职业不相符的言论。
3.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号应设置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控告申诉举报、检察官以案释法等相关链接。
4.检察微信公众号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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