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威胁要“杀妻”:人身安全保护令能成为俞渝的“护身符”吗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庆俞”之战正酣:继李国庆“抢公章”、“抢资料”事件后,近日又爆出“李国庆威胁要杀人”的猛料,真是惊呆了我们这群吃瓜群众!让我们定定神,一起来康康是怎么回事。

“庆俞”之战正酣:继李国庆“抢公章”、“抢资料”事件后,近日又爆出“李国庆威胁要杀人”的猛料,真是惊呆了我们这群吃瓜群众!让我们定定神,一起来康康是怎么回事。
8月14日,俞渝向媒体发布了一封公开信《谁给了李国庆威胁杀妻的底气》,称李国庆庭审中当着法官面大吼要杀人,微博点赞“江苏男子法院门口捅死离婚妻子”,转发“杭州杀妻碎尸案”,直播笑谈家暴等,是不是让人感觉怕怕的!李国庆的这些行为让俞渝害怕又要出事儿,不想自己遭遇惨剧,遂向东城法院再次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据说这已经不是俞渝第一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了,早在7月9日俞渝回应媒体称法院已经驳回了其针对李国庆提出的限制令申请。
律师支招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
简单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或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保护申请人免遭到对方的报复,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如果被申请人“旧病复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也可以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往往会向法院提交受伤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医院门诊病历等单方证据加以佐证,但是缺乏有关部门如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记录、证明,往往难以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除了提交受伤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医院门诊病历等,还要尽可能提供有关部门如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记录、证明,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笔录、派出所出警记录等。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另外法律还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是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总结
列夫.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隐秘的角落》“带你爬山”梗的热度还没退散,杭州杀妻碎尸案就闹得人心惶惶,现在“庆俞年”大戏再度上演终极撕逼战。
这让笔者终于恍然大悟:原来曾经同床共枕的两个人真的可以闹到这种你死我活、同归于尽的地步,说好的“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也可能说没就没!但是笔者还是相信,人间是有真情和真爱的,我也建议大家,当两人感情还在的时候,请好好珍惜眼前人;如果感情不在了,那也请高抬贵手,给别人一条生路的同时也给自己留一条活路。如果一方真的不依不饶,侵害了自身合法利益,那就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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