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义务不可小觑,“傅恒”们扛起维权大旗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喜欢《延禧攻略》的各位小主们,相信大家对剧中“尔晴”这一角色早已恨得牙痒痒了吧,前半段还是富察皇后的左膀右臂,聪明沉稳,后期一朝黑化,心思变得极其恶毒,给傅恒带绿帽子,出轨生子,还将其诬陷给
【引言】
喜欢《延禧攻略》的各位小主们,相信大家对剧中“尔晴”这一角色早已恨得牙痒痒了吧,前半段还是富察皇后的左膀右臂,聪明沉稳,后期一朝黑化,心思变得极其恶毒,给傅恒带绿帽子,出轨生子,还将其诬陷给皇上,成为压死富察皇后的最后一颗稻草。剧中的傅恒也算是“忍辱负重”,心中恨不得让她去死,但为了家族的荣誉,还得维持表面上的夫妻关系,连非亲生的儿子都得假装亲生般“呵护有加”。
或许你开始犯嘀咕:如果放到现代,“傅恒们”就没有办法为自己讨回公道了么?且听听法律和司法怎么说......
一、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通过《婚姻法》的规定,出轨生子只能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来看待了,但是单纯这一份证据又达不到证明“同居”的标准,无过错方如果想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貌似又陷入了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司法中又是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的呢?
二、司法实践
笔者检索了部分无过错方胜诉的案例,在此做一个简要的总结,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个参考:

序号

案号

审理

法院

法院

判决

引用主要法条

1

(2016)豫0621民初401号

浚县人民法院

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2

(2015)安李民初字第00315号

海安县人民法院

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3

(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72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2.其他。

4

(2014)古民初字第1382号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

5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17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


通过以上的总结不难看出,虽然《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婚姻中的过错方出轨生育他人子女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子女确系与第三人生育,法院一般都会强调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通过《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确立的司法精神,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三、结语
笔者在此呼吁:婚姻不易,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容小觑,出轨生育婚外人子女对无过错方和孩子都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一念之间,幸福免谈,现实生活中没有多少忍辱负重的“傅恒们”,奉劝婚姻中的大家好好珍惜,不要一朝犯错毁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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