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16年11月11日,包括人社部、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等在内的12部委联合发文,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办发〔2016〕1号),确保农民工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而开展的。
下面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 专项检查重点和工作目标
1、检查重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钢铁、煤炭等行业。
2、工作目标: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
二 专项检查的两个阶段
1、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6年11月15日至30日)
2、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春节前)
三 工作要求
1、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企业清欠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3、 加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发改、财政、国资委、工商、工会等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4、 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无故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5、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6、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法律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那作为检查要贯彻落实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是如何规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是否已按《意见》履行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义务,开展具体工作?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再次回头看看《意见》。
从以下五方面来看《意见》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主要要求:
一 《意见》明确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
《意见》规定各类企业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 严格规范劳动用工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 规范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项的支付及各责任承担主体
1、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2、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五 保障措施
1、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3、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4、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检查在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已按《意见》落实了相关工作,做好了准备?希望通过本文帮助建设、施工单位,顺利通过检查!
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沈慧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前 言 2016年11月11日,包括人社部、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等在内的12部委联合发文,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