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通过虚构能够帮助购买银行内部高额理财产品、办理银行免息贷款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秦某、薛某及其亲友、范某等人人民币229.9502万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某银行综合柜台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在该行办理转账支票业务的客户资金376933.06元转入其丈夫李某的银行卡中,后经微信、支付宝支付以及银行卡多次转账,将其中291500元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向其单位负责人投案,后王某家人向该行退赔现金376933.06元。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9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37万余元,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近年来,传统的侵财型犯罪已不多见,越来越多的是新型电信网络诈骗,但本案中利用职务身份行骗的亦屡见不鲜。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诚实信用原则本该是其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要求,但王某妄视规定,利用了被害人对其具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错误认识,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到银行内部的高额理财产品或可以办理银行的免息贷款等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投入网络平台进行赌博,共计22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应予以严惩。被告人王某违反诚信原则,利用职务身份实施诈骗活动,不仅让自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更让原本美好的家庭分崩离析。在此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擦亮眼睛,正确对待投资理财的风险和收益,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相关理财产品,避免通过个人购买所谓的“高回报”内部理财产品,造成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正确对待投资理财 莫被高额“回报”诱惑
作者:克拉玛依市中院来源:克拉玛依市中院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通过虚构能够帮助购买银行内部高额理财产品、办理银行免息贷款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秦某、薛某及其亲友、范某等人人民币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