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时,若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具体如何计算呢?
【简要案情】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彩砖和路沿石,2018年10月15日,经双方结算,货款共计15万元,被告已支付7万元,尚欠8万元,并于结算当日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2021年9月25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被告对所欠货款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欠条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不应当承担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欠条对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责任均未约定为由,驳回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欠条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但是被上诉人承诺过在2019年8月付清,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2019年8月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具体依据201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拖欠货款请注意 逾期付款损失不容忽视
作者:刘静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时,若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具体如何计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