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撑起“保护伞”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更体现了国家对“善”的弘扬。

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更体现了国家对“善”的弘扬。民法典设立了“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撑起了“保护伞”。下面就由昌吉市法院滨湖法庭员额法官曹斌,对见义勇为免责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曹斌解释,紧急救助需要具备三个特征:第一,自愿性,即救助人没有救助的义务,只是出于自愿,譬如像警察、消防员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就不符合该特征;第二,利他性,即救助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第三,紧急性,即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基于紧急情形,客观上具一定的危险性。
曹斌举例说明了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前段时间,大连市民吴先生在路上行走时突然倒地,随后昏迷。路过的郝女士是一名医院护士,见状便上前救助。经过查看,郝女士发现吴先生出现了心脏骤停的情况,随即对吴先生紧急实施了心肺复苏,不久吴先生恢复意识。随后,120救护车将吴先生送往医院进行诊治。吴先生被诊断出患有低钾血症,此为其突然昏迷并心脏骤停的原因。郝女士实施的心肺复苏虽然帮助吴先生恢复了意识,但也导致吴先生双侧肋骨多处骨折、肺部挫伤。同时,郝女士因急于救人,在抢救中还不慎损坏了吴先生的手机。吴先生出院后就肋骨骨折、肺部挫伤的治疗费用及手机的维修费用向郝女士主张赔偿。
曹斌解释说,案例中,郝女士对吴先生的救助完全符合紧急救助的特征,并构成紧急救助,因此即使对吴先生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郝女士作为救助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而言,如郝女士因救助吴先生而导致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郝女士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而向吴先生主张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有具体法条“护身”,见义勇为者面对他人陷入危难时,可以大胆地伸出援手“扶一把”,不必再有后顾之忧。
“当然,也提醒大家,紧急救助也需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曹斌提醒说。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