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个人取得有什么限制?后续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来源: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法院拍卖公司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相关个人是否能够依法参与竞拍,是否具有相应的拍卖主体资格?若成功拍卖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后,在后续使用土地使用和开发过程中,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法院拍卖公司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相关个人是否能够依法参与竞拍,是否具有相应的拍卖主体资格?若成功拍卖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后,在后续使用土地使用和开发过程中,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呢?今天让我我们通过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一起执行案件来简单的了解法律对上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简介: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伊犁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后,承办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在法定期限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给付义务,承办法官张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法院查封财产采取了评估措施,在拍卖公告阶段,案外自然人李某有意向参与本院对被执行人国有建设用地的拍卖竞买,但担心后期手续办理及土地开发上使用上有法律限制,对自己是够能够以个人的名义是否能够参与法院强制拍卖有疑问,对后续成功竞买上被执行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是否能够成功变更有疑问?以及对后续的上述土地使用上有什么限制有疑问?带着上述疑问,案外人李某特地在拍卖前咨询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张法官给与了其耐心细致的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土地用益物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类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不动产权利登记部分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两种权利登记方式。
取得主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同种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取得方式上有所差异。根据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境内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均可以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依法拍卖等出让活动。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
《城市房地产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个人以公开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无限制。在国有建设用地处置方面,若在拍卖过程中,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亦或是非法人组织均可以依法参与拍卖,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发使用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如果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要成立开发企业,取得资格证书。
《城市规划法》规定,如果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由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获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后,土地的用途固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利用性质进行使用,不得任意进行变更。
后续案件进展:
承办案件法官依法向意向竞买人李某如实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打消了其拍卖前的疑惑,耐心细致意的讲解获得了意向竞买人的赞赏,意向竞买人明确表示将认真准备此次拍卖,参与法院此次的拍卖活动。相信有了前期执行中扎实细致的工作铺垫,依法采取的强制拍卖会为后续被执行人财物处置、案件执结、保障当事人胜诉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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