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房屋漏水,受损方如何有效维权?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我国人口城镇化率持续增高,甚至大多数省会城市城镇化率已经达到70%的水平。

随着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我国人口城镇化率持续增高,甚至大多数省会城市城镇化率已经达到70%的水平。这也导致我国民事诉讼中相邻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因楼上漏水导致楼下被淹受损的案件也尤为突出,那么,遇到此类情况时,各方应如何依法维权呢?
一、发现漏水后,第一时间应如何处理?
作为被侵权人(通常为楼下住户),首先应当保护现场,核实漏水原因,并对漏水情况、所受损失等证据进行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之后,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处理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如果协商修补不成,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例如邀请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同时对于损失的赔偿范围,建议能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有关手续完备后,再进入诉讼为妥。
作为楼上住户,首先应当排查漏水原因,如发现是房屋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开发商和物管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协助楼下住户向侵权方进行索赔。如系自己使用房屋不当导致漏水,应当及时修补,防止双方损失扩大,对被损害方所受损失进行清点、确认,并协商赔偿方案。
二、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合法的索赔?
1、如楼上业主有责,由楼上业主承担责任: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暖气管道等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业主造成,而邻居拒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同时,如侵权人拒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的情况下,为防止损失持续扩大,受损方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补,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在索赔诉讼中可以一并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2)如开发商有责,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如果房子还在保修期内的,受损业主或楼上邻居业主,都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处理。如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补,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及损失,可以一并向有维修责任的开发商提出索赔。
三、如因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漏水,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对于小区公用建筑部分漏水导致业主遭受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维修。
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首先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固定证据,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理应对由此造成的业主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四、房屋进行出租时,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漏水,殃及邻居,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租赁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租赁物出现须进行维修的情形时,即使业主(出租方)并非实际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应及时承担修补义务,并对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在发现房屋漏水时,应当及时通知不动产权人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向开发商购买的新房出现漏水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里面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为:
1.房屋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 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为1年;

  3. 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
    6.卫生洁具保修,为1年;
    7.灯具、电器开关保修,为6个月;
    上述保修期限为法定最低保修期,其他部件的保修期限,按开发商和业主约定的期限为准。
    新购置的房屋保修期从开发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如果新房在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开发商免费维修。如因新房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因住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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