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规制与社区治理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导语 最近发生的几起因遛犬所引发的纠纷,受到了杭州民众的极度关注,有关部门也推出了强化“不文明养犬”的专项整治。

导语
最近发生的几起因遛犬所引发的纠纷,受到了杭州民众的极度关注,有关部门也推出了强化“不文明养犬”的专项整治。这种强势治理之下,很多问题或许能够得到一时解决,但是不是真的能在各个层面取得良好效果,则还有待观察。支持者可能拍手叫好,养犬者则可能会另有心思,风头一过,或许就有一些别的问题趁势滋生。养犬成了一个城市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许多人所始料未及的
养犬成为城市问题的背后,或许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简单征兆。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基于职业选择的人口流动加快,城市高企的房价也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家庭所能拥有的独立空间,作为人类朋友的犬类也在多个层面起到了弥补人们各种情感阙失的重要寄托。对许多养犬人士而言,犬已经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犬”,而是已经成为了家庭“成员”。尽管养犬理由各不相同,但背后的心理依赖则大致相同。城市越来越大,人也越来越多,犬也越来越多。
养犬成为一个问题,与社会转型期不无关系。当人们的许多生活方式和思维都还停留在传统村落时代,城市的快速转换和扩张,人们还没有来得及调适,甚至还不知道该怎么调适。鸡犬之声相闻,是传统村落的显著特征。各家养犬,也没有觉得对他人、对公共秩序存在明显影响。这种状态下的养犬,是一种原发的、自然的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图景。当人们从农家小院搬到了高楼大厦,各种生活的设施无疑更为便利,邻里之间基于距离的空间感也基本消失了。此时的养犬,就不再是一个自家养犬的问题了,而是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公共问题”。以社区为例,有的喜欢养犬,有的可能不反对养犬,有的可能非常反感。各种不同的心态和立场,很难说谁对谁错。
对公共问题的治理选择,严刑峻法无疑是最为有效的选择。这种选择的意旨,无疑是希望通过外在的强制约束,诸如罚款或者吊销养犬证等方式,来逐渐促进“文明养犬”。以杭州为例,1989年就曾颁行《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则再次出台《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对犬类管理实施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并推行持证养犬制度。迄今为止,已经施行了将近20年。从规范角度而言,20年来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必须承认,并非所有问题都得到了完美解决。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则专章明确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且强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的颁行也将近十年。值得深思的是,前有“持证养犬”的政府规章,后由饲养动物和动物伤人的明确法律规定,为何没有能消弭城市养犬的不文明行为。
据杭州市城管部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杭州共办理犬证23230本。同一时期内,杭州城管部门共处理涉犬案件8066起,其中违规养犬行为399起,共罚款25万余元。这其中,可能还不包括许多没有被发现的事例。在规范和依据充分明确的情形之下,养犬问题反而日渐突出?听听养犬者的心声,不仅必要,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一步。应该而言,大部分养犬者都是有比较高的公共文明的。按照规定领牌,按照规定时间遛放,出门拴有犬链,犬粪及时清理干净等等。甚至有爱犬者,对犬关怀备至,冬天怕其受冻,夏天忧其太热,洗牙、洗澡、节育……所能考虑到的细节,令人叹为观止。
作为一项新举措,杭州开始尝试引入物业试行共管模式,从管理的角度,或许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物业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养犬备案登记,基本上可以实现养犬登记无死角。这种创新模式,是一种管理模式的延伸,并非是一种“共同治理”或者说是“协商治理”的模式。在我们看来,不文明养犬行为,如果依循“协商治理”模式或许可以实现更为优化的效果。城市中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出现,可能在养犬者心中还没有意识到在小区、社区、城市养犬是一个公共问题。如前所述,很多养犬者的心态可能还是村落心态,还没有实现由村落到社区的心理切换。有关法律规范的管制和有关部门的强势管理,在一些养犬者心中,可能激发出来的不是认同而是抵触,不是身份融入而是异类隔离。要寻求克服此种心态的良方,才有可能真正使得养犬的文明程度得以深化。
良方在哪里?答案或许有很多。比较可行的是,在小区或者社区的层面,强化养犬者对小区和社区的归属感,有了对小区或社区的这种归属感,人们的公共意识才能深入脑海并每日践行。这种归属感,养犬者之间是比较容易获得和实现的。因此,以小区或社区为基本单位,建立养犬者之间的自治组织,交流养犬的心得,探讨减小对他人的影响,并建立文明养犬的规则,是值得尝试的办法。组织养犬者之间进行有关犬类饲养、疾病预防、繁殖节育等方面进行交流,并逐步延伸到对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等内容,是有望形成良性养犬的协商治理的。如此,则养犬者不会自外于社区,不会自视为异类忍受责难,不养犬者也会逐渐理解和尊重养犬者的内心需求,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公共空间内互谅互让、互尊互敬,从而能真正实现法律规范所期待的“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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