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速推
近日,一名游戏ID为“胖猫”的21岁游戏主播跳江轻生的事件引起了大家广泛关注。该事件不仅引发了关于男女交往关系的讨论,也激起了诸多法律关系的辩论。本事件中令人愤慨的莫过于在胖猫跳江轻生后,一些网友自发地通过外卖平台购买奶茶、汉堡等胖猫生前想吃但又舍不得花钱吃的外卖,寄送到其轻生的大桥上用于祭奠逝者。
但不久很快就有人发现,送来的外卖中部分竟然为空包或者被偷换内容,涉事门店包含蜜雪冰城、茶百道、华莱士等知名连锁品牌,因此有人戏称,不仅重庆的女人骗他,整个重庆都在骗他,那么商家这种欺诈的备餐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呢?
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中,网友通过外卖平台为胖猫点餐的行为除去骑手的送餐行为,法律关系本应当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然而胖猫在轻生后,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已经失去了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的身份,故网友所赠与的是现实观念上的胖猫,而非是法律意义上的胖猫,因此实际上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仅剩网友作为消费者和商家订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后果分析
本案中,商家空包备餐的行为显然是合同违约,除合同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消费欺诈责任。
1.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商家发空包的行为显然是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部分商家解释,其之所以准备空包是因为有外卖骑手向其表示,外卖就是点给胖猫的,因此也不会有人吃,准备点水或者空包意思一下就行了,那么两者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侵害买受人权益呢?
笔者以为两者构成法律概念上的恶意串通。商家和外卖骑手均入驻外卖平台,商家应当按照消费者订单制作对应的餐品,再由骑手将对应的餐品送至指定的地点,其应当保证送餐的完整,然本案中,骑手和商家之间恶意串通,商家不按规定备餐,骑手明知是空包仍进行运输,其并未保障餐品的完整。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商家外,外卖骑手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具体本文就不在过多展开。
2.消费欺诈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网友们在商家购买商品后就是当然意义上的消费者,如果我们假设胖猫跳江后奇迹生还,那他是否可以作为消费者向商家主张责任呢?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当将“消费者”局限在那些直接从事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的范围内。为了供自己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固然是消费者,那些接受他人馈赠的人、接受他人邀请与他人共同分享商品或服务的人、委托他人、指示他人代为购买商品的人等也属于消费者,故受赠人也应当可以主张消费者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规定:“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的情形。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家空包备餐的行为属于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商品的行为,因此属于消费欺诈。
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俗称的“退一赔三”。回到本案中,涉事企业也基本按照退一赔十的方式进行承担,该赔偿金能够覆盖消费者的损失。
结语
案涉几家知名连锁企业最终大多数采取以补偿本单加十倍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这种自罚三杯的行为虽不高明,但是也确系是符合法律规定。从此案可以看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遵守法律规定应当是最低层次的要求,自我监管、品控把握,员工管理这些细节才是一个企业未来发展壮大的核心竞争力。
胖猫事件商家发空包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秦悦悦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时事速推 近日,一名游戏ID为“胖猫”的21岁游戏主播跳江轻生的事件引起了大家广泛关注。该事件不仅引发了关于男女交往关系的讨论,也激起了诸多法律关系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