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当以诚相待,可有些人却利用这种不设防的心理“杀熟”向熟人伸出盗窃之手,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30日至9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借用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5次通过手机金融平台软件窃取李某人民币6万余元,后李某接收到还账短信,发现自己并未在平台上借款,遂报警。
案件审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
随着手机支付的日益便捷,越来越多的手机使用者纷纷开通密码支付、刷脸支付、指纹支付、小额免密码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新的支付方式对使用密码、指纹、面部识别的支付空间安全要求较低,支付环境更为开放、随意、快捷,增加了新的安全风险。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谨慎使用密码、指纹、面部识别软件,切勿轻易向他人透露手机解锁密码、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各类密码尽量差异化,提高破解难度,必要时定期更换手机密码,莫让居心不良之人有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好心借手机 却盯上了里面的钱…
作者:朱嘉来源:昌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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