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站着讲,一方面表示对记者朋友的尊重,另一方面表示对老朋友卢跃刚先生的尊重。
今天的会议安排是特别好的搭配,卢跃刚先生作为新闻界的一员老将,一员干将,给记者们展现他新闻从业方面很有深度的思考,当然也包括经验。他讲到两个领域,一个是新闻的领域,一个是法学的领域。其实由展江兄一人来点评就足够了,因为展江兄现在肩跨着两个领域。法律界对新闻的研究是很还不够的,这几年我们都在读展江教授的著作,获得很多的益处。
没有一种职业像新闻记者尤其是调查性记者这么的灾难深重,尤其在中国。我们看到许许多多的记者经常面临很非常复杂的困境,甚至牢狱之灾的威胁。今天这样的一个主题,法律记者,或说整体的新闻记者,如何强化自身的法律保障意识,这样的题目很有意义。
卢跃刚先生不仅经历过这样的困境,而且经历了诉讼方面的事。由于这几年我们交往比较多,不少案件我也能提供一些咨询和帮助,但这些帮忙看起来常常是越来越朝反方向奔去。去年的邱兴华杀人案,我和几个朋友一块儿要求司法机关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但司法机关不予理睬,反而匆匆忙忙就把邱兴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后来网上有一个人说贺卫方你以后别出来说什么事了,或者你反着说,也许反着说能够对事情有帮助,因为现在的逻辑是凡敌人拥护我们都反对。我以后也许应该反着说以便帮助人。
跃刚兄刚才跟大家讲了新闻记者的种种处境,尤其是调查记者的种种困境,讲到记者得不到法律说的确定性或者权利上的稳定性。导致这种不稳定地位当然包括法律规范、体制上的因素,另外他也告诉我们,导致这样的不稳定,也来源于我们自身。最后特别重视、特别强调了新闻职业者的伦理对于保障每个人应得权利的价值。
大家都知道卢跃刚先生并不是不倡导崇高价值的人,你们读过一封著名的公开信,每个读过那封公开信的人,都可以从中读出作者本真崇高的精神,无私的精神。另外一方面,他真正看到了作为一个职业的整体,他的力量到底在哪儿,是把自己扮演成毫无私利可考量,一心一意倡导纯粹宏大价值更有力量,还是老实的承认我们新闻界也有我们的局限性,同时我们有我们的社会价值来得更重要,并且我们真正在恪守我们的职业伦理,所谓职业伦理并不是宏大道德,而是跟这个事业相关联的基本规范和要求,这个规范和要求是和新闻界本身的利益是相关联的,而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的崇高性。
我因为从事法学研究,也关注新闻方面的法律问题。我们新闻界所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怎样的法律环境?首先我们看到,从整个体制性的设计来说,1949年以后,我们国家实行这样大的体制,这样的体制是有它的政治基础的,他们认为整个社会有一种先进的阶级,先进的阶级中有一些先进的分子,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人,由他们代表整体社会的利益。如果一个社会中间出现这样的集团,他们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他们能够见识社会的发展规律,他们能够看到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他们是先进生产力的化身。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办法去想象新闻自由。因为真理不是掌握在你手里,而是掌握在他手里。
卢跃刚刚才用了一个调侃式的说法叫“伟光正”,能不能颠倒说法,正确的伟大光荣,因为你先要正确,才是伟大的光荣。如果是这样的体制,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私人的媒体出现,私人的媒体享有种种权利,批评政府,批评最高领导人等,都是没有办法去想象的事情,因为它跟现在的政治哲学是完全不符合的。这是大体制上的冲突。
第二方面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我们国家这些年来立法方面所存在的含混不清、模糊不堪的问题。法律规范之间似乎是相互矛盾的,有些法条是非常鼓励我们,或者说是宣称我们拥有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似乎我们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比如说《宪法》第35条,但是你如果看《宪法》序言或者再看《刑法》中非常多样化的规定,你会知道这中间是模糊的,是动辄得咎的。
卢跃刚刚刚举到“南都案”,那个案件到底是怎样的一种行为我们并不是很清楚。卢跃刚批评了新闻界在这方面努力不够,没有做到像检察院一样用心的对案件的是否非曲折进行做一番调查,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我们当时也举行过一次座谈会,我们依据检察院的指控,依据检察院的结论认为整个董事会对于报社整个奖金的方案作出的决定,然后喻华峰依据这样的决定,接受该给他的奖金。在我们看来这并不是侵吞国有资产,这是一种合理的奖金发放。我们仅仅是依照这样的标准要求,发现你们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脚的,这是你的结论,但这仍然不行。因为立法方面的混乱,导致了现实实践中间的模糊不清。
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过分粗线条,我们立法有一个口号叫“宜疏不宜细”,大概规定个框架好了,但涉及人的罪与非罪的条款,如果只是大概写的话,很可怕,就是以前所谓的“差不多先生”,。网络流传一个说法讲香港、新加坡、台湾、大陆四地的区别,“罪与非罪的界线”,说在香港: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其他都能做,保证无罪;但在新加坡是相反的,你只能做法律有明确授权的,否则,你就有可能犯罪;在台湾,不管法律有没有禁止,你什么事都可以做;在大陆,即使法律容许的,你也不可以做。唐朝有一个叫王架诗人,写了一首诗叫《家家扶得醉人归》,描写乡民们在一块儿喝酒作乐,最后回家的时候,家家户户都扶着一个醉鬼回来了。我们把“醉”改成有罪的“罪”,我们这个国家会不会变成家家扶着罪人归,谁有罪谁没罪完全搞不清楚。
我们回顾欧洲的法律史,为什么在欧洲中世纪晚期的时候,法律职业者会那么关注研究法律的和谐问题?最著名的教会法专家格埃迪安(音)他穷其一生的精力写了一本书翻成中文叫《不和谐教规是如何进行和谐的》,他就要研究法律规范内部的整体性问题,和谐一定是法律内部的和谐,如果法律内部不和谐的话,根据这样的立法所进行的司法行为必定是混乱的。
第三方面的环境问题,我们《民法通则》里面人格权里的名誉权,这样的名誉权条款在全世界特别独特,对于法人、对于政府机关授予了名誉权。台湾的王泽鉴(音)大法官曾经对这一点提出了诧异,为什么国家也加入名誉权,企业也经常用名誉权条款提起诉讼?比如说,台湾的富士康公司诉上海《第一财经》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在许多国家是不能想象的,而在我们这儿居然可以被法院受理,法院还立即冻结记者的财产。这是我们在今后的立法中间需要检讨的一点。
第四,我们遭遇的司法体系也是暧昧的体系。跃刚先生告诉大家,我们的司法一方面是地方化的,就像踢足球一样,有主客场。《中国青年报》在北京开才行,到了陕西,四面都是机关枪,你遭遇到的都是敌意,法官对你也是横眉冷对。还有一种表现就是政治化,现在我们的司法既要重视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还要重视政治效果。也就是所谓的小案讲法律,中案讲影响,大案讲政治,在这个国家讲政治你就知道讲政治就是你说我听。司法没有独立性,又如何真正的保障我们的新闻自由?
第五,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一个行为到底合法还是非法,不仅仅立法需要做努力,而且司法体系也必须要想方设法的通过对一些关键概念的解释,并形成全国遵循的解释性规范,才能真正形成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比方说西方国家通常的规范,一个游行示威的人不享有肖像权,你不能说报纸登了我的肖像,就侵犯了我的肖像,因为你游行示威就是想让更多的人看到你这张脸,报纸是在帮你传播,而不是侵犯肖像权。像鲁迅的儿子,他爸爸死了这么多年了,他还在打肖像权的官司,谁用他老爷子的肖像就要付费,他就要起诉。我觉得老鲁迅这样的人是我们国家的公共财富,怎么可以说是他儿子的私有财产?我觉得这个问题需要认真地进行一些司法解释,而不是现在粗鲁不堪的解释。
最后补充一点我的想法,新闻界能否形成强大利益集团、能否团结起来的问题。因为国家的法律秩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相互角逐、相互博弈形成的结果。一个集团在一个国家立法中发出强有力的声音,国家立法机关必须朝这个方向妥协,这是现代立法的基本原理。但是我们看到现在的新闻界,我的感觉是四分五裂的。或者说到最关键的时候,当我们需要全国新闻界某个组织出来营救一个记者的时候,这个组织逃得比谁都远,而且某些时候还反过来压制追求新闻自由的记者。这样的组织是行业性的组织吗?我们新闻界什么时候也能够形成自己的行业,什么时候我们自己的力量是来自于新闻本身,而不是来自跟政治权利的勾勾搭搭。《焦点访谈》的力量在哪儿?如果背后没有某些权力部门的人每天都看的话,我们很难说它自身的力量体现在哪儿。现在值尊重的是《南方周末》,他们从来没有办法强制性的发行报纸,但是他们在中国的多个社会层面上赢得了尊重。如果这样的媒体越来越多的话,我们新闻界最终获得巨大的力量。新闻界的力量对一个国家是何等的重要。跃刚讲的真相和诚实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新闻界的努力,一个国家不可累积太多的谎言,如果一个国家的一种统治的过程是不断制造谎言和掩饰谎言的过程,这个国家最终会发生真理的雪崩,真相的雪崩,任何强有力的统治者也经不起雪崩所带来的效应,而且最终受苦的将我们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
我作为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向各位,向跃刚兄,向主持人杨鹏先生表达我自己的一点期盼,希望你们帮助我们避免这个雪崩的发生。谢谢大家!
谎言的累积将导致真理的雪崩
作者:贺卫方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我站着讲,一方面表示对记者朋友的尊重,另一方面表示对老朋友卢跃刚先生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