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新规四大看点,新监管方式成为“紧箍咒”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面对风险频发的私募基金,中国基金业协会终于坐不住了,在中国新年前火速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两个新规。

面对风险频发的私募基金,中国基金业协会终于坐不住了,在中国新年前火速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两个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备案、管理、合规性审查都做出了新的调整。
一、取消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登记证书、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2. 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二、需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4. 私募基金法律审查要点
    律师需结合审核重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意见,私募基金也可参照以下要点,进行合规性审查。
    主要重点包含: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名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否存在兼营;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制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其他与业务相适应的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11)申请机构和高管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5. 哪些私募基金需要法律意见书?
    (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提交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公告发布之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法律意见书。
    (2)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法律意见书。
    (3)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
    (4)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高管人员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高管人员(例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7.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8.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9.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四、加强信息报送

  10. 基金产品不及时备案,管理人登记会被注销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
    (1)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2)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3)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11. 信息报送不及时或年度财务服告提交不及时,会遭受基金产品暂停备案,或列入异常机构名单,或不予登记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相关规定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或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或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未按要求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累计达1次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或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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