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在与他人的社会交往中不注意保留证据,待发生纠纷时,总以“公道自在人心”、“白的就是白的、黑的就是黑的”、“苍天有眼”、“对天发誓是事实”等说法,想当然的认为自己主张的事实一定应该被法院采信,如法院最终没有采信,那就是不公正,没有为自己伸张正义。
殊不知,“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商事案件中,由于客观事实难以再现,甚至难以真正查清,法庭只能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及陈述来认定案件的“查明事实”,并作为裁判的依据。为区别于客观事实,就称之为“法律事实”。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被告对自己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判败诉。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借款10万元。该款借给被告后,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承诺于2020年9月2日返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2020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确实曾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但已经归还8万,都是采用现金付款的方式还款,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自己可以对天发誓所言为实,如若撒谎愿意接受一切惩罚,现只同意归还剩余欠款2万元。
法院裁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且出具了借条确认,即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现被告拖延还款,实属不当,被告抗辩已经归还了8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天发誓”难以自证清白,对主张的事实须有充分证据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在与他人的社会交往中不注意保留证据,待发生纠纷时,总以“公道自在人心”、“白的就是白的、黑的就是黑的”、“苍天有眼”、“对天发誓是事实”等说法,想当然的认为自己主张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