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姚美娜与刘大富于2014年3月3日领取结婚证,刘大富属于再婚(无子女),双方婚前于2014年3月1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一份,约定:刘大富名下坐落于XX市的A商品房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份额;因刘大富婚前借外债100000元,婚后由姚美娜暂时归还,刘大富每月归还姚美娜500元,直至还清,在此过程中,姚美娜不得要求刘大富一次性还清欠款;如婚后姚美娜发现刘大富与其前妻及前妻家人有任何联系或来往,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刘大富归还姚美娜为其归还借款100000元。二人结婚后,刘大富从未向姚美娜偿还过借款。婚后,姚美娜发现刘大富多次与其前妻私下见面,多有来往,双方于2017年3月2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姚美娜将刘大富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刘大富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A房产;要求刘大富立即一次性归还100000元。(刘美娜提供了借条、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及刘大富与前妻多次联系等证据)
法院裁判观点
A房产系刘大富婚前购置,双方婚前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刘大富对姚美娜的赠与,双方就上述房产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约定赠与的财产并未发生转移,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对姚美娜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姚美娜与刘大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刘大富未能按姚美娜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姚美娜基于与刘大富存在婚姻关系,同意其每月归还500元,但刘大富借款后从未偿还过借款,已属违约,故对姚美娜要求刘大富一次性偿还100000元借款予以支持。
分析探讨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选择在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大多数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该协议一般签署于婚前,生效于婚后,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的归属。不同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也不同。不论何种功能的婚前财产协议,其指向无外乎是对人或对钱的控制,在签署时都应当注意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一、一方婚前房产变为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
房产是多数婚前财产协议中会涉及到的一点,在热恋期或结婚前,双方感情粘度较高,婚前有房产一方若愿意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将自己的独立房产变成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无房一方应该督促双方尽早办理房产过户、加名手续或及时前往公证处进行财产协议公证,这样,若日后发生婚变,此房产赠与也不能撤销。
二、一方在婚后接受他人个人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若第三人明确指出只针对夫妻中的一方进行赠与,如果在婚前财产协议中不做约定,则此部分受赠财产只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若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婚后夫妻中任何一方接受的属于个人的赠与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此部分受赠财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协议中是否包含股权、网络平台账号、虚拟货币等特殊性财产
许多人除了银行存款,股市账号等之外,还持有比特币、Q币等特殊货币,婚前财产协议中可以明确其使用权及收益权;涉及到公众号、微博等方面的收益,可以具体明确其收益如何处分及收益可处分期限。
四、需要约定的婚前财产应具体准确罗列,避免概括性总结引起争议
财产协议中涉及到彩礼归属,应明确其具体数额及存放银行卡详细信息;若涉及到车辆归属,则需要明确是否以行驶证信息为准,行驶证具体信息也应具体罗列;若涉及到银行存款,则应该明确哪个银行账户具体有多少存款数额等具体信息。
五、婚后双方是否可以相互处分对方财产
若一方收入较高,又不愿意此部分在婚后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除家庭共同生活支出部分外,个人收入归个人处分,若不做此约定,则婚后二人中任何一方的个人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无须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些约定是无用的,只能在离婚时进行约定。婚前财产协议最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不仅能最大程度保证协议的效力,更能够稳妥地保存协议,即使日后协议被毁或丢失,也有据可查。
每个人的生活是大同小异却又是不尽相同的,无论如何约定,都无法穷尽生活中的可能性,只有不断提升自我,强化自我创造财富的能力,才能在生活的波澜中处变不惊。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物权法》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姚美娜与刘大富于2014年3月3日领取结婚证,刘大富属于再婚(无子女),双方婚前于2014年3月1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一份,约定:刘大富名下坐落于XX市的A商品房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份额;因刘大富婚前借外债100000元,婚后由姚美娜暂时归还,刘大富每月归还姚美娜500元,直至还清,在此过程中,姚美娜不得要求刘大富一次性还清欠款;如婚后姚美娜发现刘大富与其前妻及前妻家人有任何联系或来往,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刘大富归还姚美娜为其归还借款100000元。二人结婚后,刘大富从未向姚美娜偿还过借款。婚后,姚美娜发现刘大富多次与其前妻私下见面,多有来往,双方于2017年3月2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姚美娜将刘大富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刘大富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A房产;要求刘大富立即一次性归还100000元。(刘美娜提供了借条、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及刘大富与前妻多次联系等证据)
法院裁判观点
A房产系刘大富婚前购置,双方婚前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刘大富对姚美娜的赠与,双方就上述房产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约定赠与的财产并未发生转移,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对姚美娜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姚美娜与刘大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刘大富未能按姚美娜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姚美娜基于与刘大富存在婚姻关系,同意其每月归还500元,但刘大富借款后从未偿还过借款,已属违约,故对姚美娜要求刘大富一次性偿还100000元借款予以支持。
分析探讨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选择在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大多数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该协议一般签署于婚前,生效于婚后,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的归属。不同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也不同。不论何种功能的婚前财产协议,其指向无外乎是对人或对钱的控制,在签署时都应当注意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一、一方婚前房产变为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
房产是多数婚前财产协议中会涉及到的一点,在热恋期或结婚前,双方感情粘度较高,婚前有房产一方若愿意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将自己的独立房产变成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无房一方应该督促双方尽早办理房产过户、加名手续或及时前往公证处进行财产协议公证,这样,若日后发生婚变,此房产赠与也不能撤销。
二、一方在婚后接受他人个人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若第三人明确指出只针对夫妻中的一方进行赠与,如果在婚前财产协议中不做约定,则此部分受赠财产只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若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婚后夫妻中任何一方接受的属于个人的赠与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此部分受赠财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协议中是否包含股权、网络平台账号、虚拟货币等特殊性财产
许多人除了银行存款,股市账号等之外,还持有比特币、Q币等特殊货币,婚前财产协议中可以明确其使用权及收益权;涉及到公众号、微博等方面的收益,可以具体明确其收益如何处分及收益可处分期限。
四、需要约定的婚前财产应具体准确罗列,避免概括性总结引起争议
财产协议中涉及到彩礼归属,应明确其具体数额及存放银行卡详细信息;若涉及到车辆归属,则需要明确是否以行驶证信息为准,行驶证具体信息也应具体罗列;若涉及到银行存款,则应该明确哪个银行账户具体有多少存款数额等具体信息。
五、婚后双方是否可以相互处分对方财产
若一方收入较高,又不愿意此部分在婚后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除家庭共同生活支出部分外,个人收入归个人处分,若不做此约定,则婚后二人中任何一方的个人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无须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些约定是无用的,只能在离婚时进行约定。婚前财产协议最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不仅能最大程度保证协议的效力,更能够稳妥地保存协议,即使日后协议被毁或丢失,也有据可查。
每个人的生活是大同小异却又是不尽相同的,无论如何约定,都无法穷尽生活中的可能性,只有不断提升自我,强化自我创造财富的能力,才能在生活的波澜中处变不惊。
(注:以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物权法》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